圖為12月22日,被告人陳運在法庭上。高建業 攝
22日上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造成6人死亡的“蚌埠萬達醉駕案”二審開庭。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今年9月8日,被告人陳運因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蚌埠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法院查明,2014年12月26日晚23時10分許,被告人陳運酒后駕車回家,在行駛至蚌埠市工農路萬達廣場西門附近時,將橫過馬路的被害人胡某撞倒,后連續撞倒被害人徐某、徐某某、李某、湯某、周某,致徐某、徐某某父子2人當場死亡,胡某、李某、湯某、周某4人經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陳運在駕駛的轎車撞擊行人并駛入路邊綠化帶撞擊到治安崗亭停車后,攔下一輛出租車逃離現場返回家中,并于當晚23時50分,在家人陪同下到當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經鑒定,陳運全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66mg/100ml,屬醉駕,且事發時,陳運駕駛轎車的行駛速度介于100km/h至108km/h之間。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陳運明知酒后駕駛車輛具有危險性,仍在醉酒后駕駛車輛,在人流量大的城市主干道路上行駛,足以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的安全;陳運抱著僥幸心理,對其行為可能產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持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陳運在嚴重醉酒狀態下駕車超速行駛,致6人死亡,犯罪情節惡劣,后果特別嚴重,應依法嚴懲。雖然陳運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構成自首,但根據其犯罪的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做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陳運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在今天的庭審中,控辯雙方對一審認定的事實和案件定性均無異議。(高建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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