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某,今年27歲,系浙江省三門縣人。2008年6月6日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三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2010年5月10日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臺州市黃巖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1年6月21日因犯盜竊罪、詐騙罪被浙江省三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1000元。2014年8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浙江省三門縣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5年2月22日刑滿釋放。
2015年8月1日因在漳平城區盜竊一部手機,被漳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柯某某第四次刑滿釋放半年內,又干起了“老本行”,之前曾4次接受過獄中教育,但是這都沒有讓他意識到要改過自新。
2015年8月20日19時許,被告人柯某某竄至漳平市醫院四樓婦產科,趁護士更衣室無人之機,將被害人陳某放在更衣室柜子內的藍色手提包內的現金2535元偷走并逃離現場。后被害人陳某、何某等人在漳平市醫院一樓大門口處將被告人柯某某抓獲,并當場從其褲子口袋內查獲現金2535元。漳平市公安局民警到現場后將被告人柯某某帶至桂林派出所。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柯某某曾因盜竊一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及刑事處罰,再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現金人民幣2535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綜合考慮被告人柯某某是累犯、當庭認罪、且贓款已返還被害人的情節,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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