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0歲的威海男子劉某,初中文化,是一名保安,但是從2015年1月29日至3月8日,劉某捏造自己是中央領(lǐng)導貼身侍衛(wèi)的身份并虛構(gòu)自己銀行卡里有2000萬元的事實,以此取得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劉某明知自己沒有償還能力,仍先后八次以自己特殊身份、“軍工部”幫其裝修房子需要錢等虛假理由,詐騙王某人民幣共計145000元,其中大部分錢款被其用于購買彩票。案發(fā)前后,被告人劉某退還被害人王某人民幣33630元及手機兩部(價值人民幣12000元)。
威海市文登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劉某多次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詐騙罪,以詐騙罪判處劉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某以被害人王某系自愿借款,其所打借條真實,沒有攜款潛逃或拒絕還款為由提出上訴,要求從輕處罰。
日前,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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