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訊
12月21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證監會主席肖鋼受國務院委托就《關于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簡稱“草案”)作出說明。肖鋼表示,草案規定了三方面內容,包括授權事項、實施期限以及相關配套要求。
肖鋼提到,根據實施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的實際需要,草案規定了三方面內容。一是授權事項。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對擬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的公開發行,調整適用證券法關于股票公開發行核準的有關規定,實施注冊制度,具體事項,包括注冊機關、審核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中介機構職責以及相應的事中事后監管措施和處罰執法等由國務院作出安排,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二是實施期限。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為兩年,自授權決定實施之日起算。三是相關配套要求。授權決定實施期間,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證監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并認真總結經驗,及時提出修改完善證券法有關規定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