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許區內企業外債資金意愿結匯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12月17日發布《進一步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明確了允許區內企業(不含金融機構)外債資金實行意愿結匯等內容。據悉,這是上海自貿試驗區“金改40條”印發后發布的首個實施細則。
根據“金改40條”的要求,《實施細則》堅持以服務實體經濟、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為出發點,重點實施了以下幾項外匯管理政策創新舉措:一是允許區內企業(不含金融機構)外債資金實行意愿結匯,賦予企業外債資金結匯的自主權和選擇權;二是進一步簡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允許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外匯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三是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四是支持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允許區內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
據悉,這是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為貫徹落實《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等文件精神,更好地服務于上海自貿試驗區國家戰略的一項重要舉措。(記者沈則瑾)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