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網絡
讀者提問 市民陳先生:我在一家培訓公司工作近8年,最近因孩子生病住院,打算用年休假照顧孩子。公司規定春節放假10天,其中3天為年休假,其他天數可自由使用。我想把春節中的3天年休假提前用于照顧孩子,但公司不同意。我想問:個人有帶薪年休假的自由選擇權嗎?單位規定休假時間是否合理?
記者調查 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五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陳先生所在公司的規定,并未違反國家相關帶薪年休假規定。
雖然用人單位有權根據自身經營需要,自主決定職工年休假的安排,但應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考慮職工意愿。國家規定用人單位給員工年休假福利,目的是讓員工享受假期,而不是在公司強制的時間內被強制休假,真正想休假的時候卻沒有假休。企業應將單位休假政策清楚明白地告訴員工,讓員工提前報備申請,同時把休假期間的工作安排好。
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假。但對職工的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