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撿到雷管,神木縣匯興礦業有限公司井下安全員石某認為發財的機會來了,他伙同漢中男子柳某,以撿到雷管準備向有關部門舉報敲詐礦方,得手5000元。當二人以為做得天衣無縫之際,警方找上了門。
2014年12月份,石某在神木縣匯興礦業有限公司井下當安全員時,煤礦發生冒頂事故工人撤離時,撿到炮工撤離時撒下的雷管25枚,遂將雷管藏匿。
2015年4月上旬,石某找來漢中的劉某,兩人商議后準備對礦方敲詐。劉某辦了一張手機卡,石某提供了打款用的郵政儲蓄賬戶,并將雷管藏匿地點、雷管編號、神木縣匯興煤礦有限公司聯系方式提供給劉某。
2015年4月15日起,劉某便用上述號碼和神木縣匯興礦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王某聯系,并謊稱有40枚雷管,并以向有關部門、記者舉報等手段相要挾,每枚雷管索要10000元,但煤礦始終未同意。后雙方交流中,劉某向煤礦提供兩枚雷管藏匿地點,并要求煤礦先行支付2萬元以示誠意。2015年4月20日,神木縣匯興礦業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白峰給劉某提供的賬戶內打款5000元。之后神木縣匯興礦業有限公司報警,神木縣公安局根據相關線索于2015年4月25日將劉某、石某分別抓獲。
案發后,二人都稱家庭困難,希望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法院查明,石某、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煤礦索要錢財并得手50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敲詐勒索罪,依法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二人都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法院判決石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劉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
點評: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涉嫌敲詐勒索,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神木縣人民法院法官王志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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