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特稿記者 辰光)北京一市民銀行卡被異地盜刷,起訴銀行后被告知屬于刑事案件駁回起訴,代理律師變換了案由后法院不僅受理,而且還判決銀行全額賠償。代理律師希望法制晚報報道該案件,使之能成為同類案件的范本。
銀行卡異地被盜刷 法院駁回起訴
2014年5月8日,北京市民高女士到廣東出差,其間使用本人的某銀行借記卡消費過。5月12日,高女士返回北京。就在此后不久,準備刷卡消費的高女士突然發現自己存有61000元的卡內已經沒錢,隨即向警方報案。經過通過技術手段偵查后發現,高女士的卡是其在廣東出差時,被人在河南省盜刷的。
2014年6月10日,高女士委托律師將為其辦理借記卡的某銀行北京豐臺支行起訴到豐臺法院,起訴的案由是存款儲蓄合同糾紛,請求法院判令銀行方面賠償高女士的全部損失。
某銀行當時答辯稱,由于高女士銀行卡被盜刷的事件已經由公安機關立案,屬于刑事案件,因此依據我國法律關于“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應該先由公安機關抓住盜刷銀行卡的嫌犯,再由高女士向盜刷者索賠,因此該案件法院不應該立案審理。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經濟糾紛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于經濟糾紛而涉嫌經濟犯罪的,應該依法裁定駁回,并將案件線索移送司法機關偵查。
基于這一法律規定,2015年1月,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高女士的訴訟請求。
變更案由訴訟 法院立案審理
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了解到,豐臺區法院裁定駁回了高女士的訴訟請求后,高女士馬上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上訴,經過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高女士于2015年6月重新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立案。
高女士的代理律師、北京贏嘉律師事務所律師尹麗告訴法制晚報,這次起訴變更了案件的案由,把原來的存款儲蓄糾紛變成了借記卡合同糾紛。
尹律師介紹說,她詳細的查閱過了此前很多銀行卡被盜刷的案例,發現此前很多案件都是以“存款儲蓄糾紛”為案由立案的,這種案件主要審理的是銀行和儲戶之間的存取款糾紛,矛盾焦點集中在盜刷銀行卡的到底是犯罪嫌疑人、還是儲戶自己安排的人盜刷。不管是有嫌疑人盜刷,還是儲戶自己安排人盜刷后向銀行索賠,都屬于刑事犯罪,因此案件就不應該是經濟糾紛。
而把案由更換成了借記卡糾紛,案件的主體內容就變成了銀行提供借記卡這種產品,儲戶是這種產品的使用者。現在產品因質量和服務等原因造成了儲戶的損失,因此應該由產品提供者也就是銀行承擔責任的合同糾紛。
尹律師告訴法制晚報記者,我國法律對此種情況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時,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系的經濟犯罪線索,應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也正是因為這一規定,豐臺區人民法院受理了高女士的訴訟。
法院認定銀行責任 全額賠償
豐臺區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審理這起案件中,也認定了某銀行應保障持卡人資金的安全,其中也包括對持卡人信息保障的義務。
根據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高女士辦理了借記卡后,就等于和銀行形成了合同關系,使用銀行提供的借記卡產品和服務,就應該受到合同的保護。
法院認為,銀行首先要對所發借記卡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持卡人信息、密碼等信息數據被輕易盜用。其次,銀行應該保證其服務場所、系統設備安全適用。銀行對持卡人的資金支付安全的保障義務就應該延伸到對持卡人信息和密碼的保障,同時銀行作為經營者對自己的服務設施、設備的性能和服務的場所安全情況比持卡人了解得更多,更應該能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和侵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其發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高女士的借記卡在異地被人盜刷,說明該借記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識別性,借記卡系統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故此某銀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承擔高女士的損失。
2015年12月,豐臺法院作出判決:某銀行豐臺支行賠償高女士全部損失,并承擔訴訟費用。
律師希望該案件形成示范效應
該案件勝訴后,代理律師尹麗第一時間聯系本報,希望通過報道該案件,為更多的銀行卡被盜刷案件提供示范效應。
尹律師指出,之前也曾經有過多起銀行卡被盜刷的案件,但往往都因為起訴時的案由是存款儲蓄糾紛,而最終都被認定為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去偵查,銀行合法的回避了其應該承擔的責任。
法制晚報(微信ID:fzwb_52165216)記者了解到,“在這個案件中,我們和銀行打的是合同糾紛,是銀行提供的借記卡有瑕疵,技術上有缺陷,不能確保儲戶的資金安全,而法院也通過審理支持了這一觀點,最終判決銀行承擔責任。”尹麗說:“我國不是實行判例制的國家,但我們的這個案件可以產生示范效應,今后再有同類案件發生時,當事人或律師可以參考我們勝訴的經驗,更好的維護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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