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北京的張先生因伊春空難離世。張先生的單位曾為其投保意外險,因未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將保險金分別給了張先生的父母和妻女。張先生的妻子認為這筆錢應作為孩子的撫養費,故起訴張先生的父母,請求法院判令將這100萬元賠償金作為孩子的撫養費。
庭審時,張先生的父母并未到庭,法院按缺席審理。今天上午,《法制晚報》記者獨家獲悉,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分配保險金符合法律規定,駁回張先生妻女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了解,去年,伊春空難幸存機長齊全軍因重大飛行事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案情丈夫空難離世家屬爭保險金
2010年8月24日21時38分左右,從哈爾濱飛往伊春的河南航空公司客機在伊春市林都機場距離30號跑道690米處墜毀,44人遇難,其中就有北京的張先生。
此后,張先生的妻子和女兒起訴稱,張先生遇空難去世后,他所在單位為其購買的交通工具乘客意外傷害保險,理賠金為100萬元,但并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公司按照第一順位繼承人,將這100萬元平均分割給張先生的妻女和父母各25萬元。
2013年2月26日時,張先生的父母領取了他們各自分得的25萬元。
張先生的妻子認為,賠償款應作女兒的撫養費,不應等額分配。故與女兒一同將張先生的父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由張先生的女兒獲得這100萬元保險的理賠金。
庭審法院缺席審理駁回原告訴求
記者了解到,此案庭審時,兩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沒有到庭應訴,也并未提交書面答辯狀,故此法院按照缺席審理。
法院審理后查明,張先生生前所在單位中國大學生體育協會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為員工統一投保交通工具乘客意外傷害保險,保單約定乘坐飛機保險金額每份50萬元,每人2份。
該份保險單并未指定保險金受益人。張先生空難死亡后,保險公司向張先生的父母妻女各賠付25萬元的保險金,另查,張先生生前未設立遺囑。
法院認為,保單中沒有指定保險金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后,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保險公司依法將100萬元保險金分別發放給張先生的父母、配偶、子女各25萬元,符合法律規定。兩原告要求全部獲取100萬元保險金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示為放棄答辯和質證的權利,法院依法缺席判決。
綜上,法院駁回了兩位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當事人為化名)
相關新聞伊春空難機長終審獲刑3年
2010年8月24日晚,從哈爾濱飛往伊春的ERJ-190客機VD8387班次在執行定期客運航班任務時,在黑龍江省伊春市林都機場距離30號跑道690米處墜毀。飛機上有91名乘客和5名機組工作人員,此次事故造成44人遇難,5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高達3億元。
隨后,國務院批準成立了“8·24”特別重大飛機墜毀事故調查組來調查此事,最終認定“8·24”空難是一起責任事故,是飛行員違規操作、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注冊資金不到位、乘務員實際操作培訓與演練不到位以及監管不力等多方面因素導致。
此后,機長齊全軍因違反航空公司關于飛行操作的規章制度,對空難負有直接責任,被以重大飛行事故罪提起公訴。
2014年12月19日上午,法院以重大飛行事故罪判處被告人齊全軍(即當班機長)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齊全軍曾提出上訴。
2015年4月10日,黑龍江省伊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齊全軍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齊全軍上訴,維持原判。
遇難者家屬獲賠96萬元
河南航空有限公司此后公布了“8·24”飛機墜毀事故遇難旅客賠償標準,每位遇難旅客賠償總額為96萬元。
依據2006年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令第164號《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賠償責任限額規定》,國內民用航空運輸旅客傷亡賠償最高限額為40萬元人民幣,每名旅客隨身攜帶物品的最高賠償限額為3000元人民幣,旅客托運的行李的最高賠償限額為2000元人民幣,共計40.5萬元人民幣。
同時,考慮到2006年以來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計增長幅度,賠償限額調增至59.23萬元;再加上為遇難旅客親屬作出的生活費補貼和撫慰金等賠償,航空公司對“8·24”飛機墜毀事故每位遇難旅客的賠償標準總共為96萬元人民幣。
文/記者唐寧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