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存在環保問題 員工敲詐東家
2013年,李某某在內蒙古太西煤集團某公司上班期間,發現該公司存在環保問題,其又手頭拮據,便萌生拍攝公司環保方面的照片向公司敲詐勒索錢財的想法。2015年4月,李某某使用手機拍攝公司涉及環保方面的照片多張,并冒用李靖身份注冊網易郵箱。
2015年5月25日,李某某通過該郵箱向公司總經理辦公室郵箱發送郵件表示自己是一名記者,公司的環保存在問題如若不回復,他將會把這些內容發到多家中央單位和地方媒體。
2015年6月6日,李某某因未收到公司回復,便又向公司總經理辦公室郵箱發送郵件稱“看到回復,如不回復將網上投訴”,并附10張該公司排污照片。2015年6月8日,該公司總經理辦公室郵箱回復:“來信已收悉,已向領導匯報,閣下認為應該怎么辦,請回復”,李某某便以要將涉及其公司環境污染方面的照片向有關媒體及環保部門曝光為由,提出索要人民幣10萬元。
隨后,公司總經理辦公室網上回復付款6萬元,并于6月17日向永昌縣公安局報案,之后,該公司繼續在網上同李某某討價還價,最后該公司提出先打款2萬元,待照片全部發來刪除后再付款4萬元。期間,李某某先后發送三個銀行賬號要求打款。6月29日,李某某在公司上班時被永昌縣公安局民警抓獲。
涉嫌敲詐勒索 員工被公訴
永昌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曝光其拍攝的涉及公司環保方面的照片相要挾,索取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某著手實施敲詐勒索行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日前,永昌縣人民檢察院就該案向永昌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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