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歲的原懷柔縣服務公司經理楊春妹,利用國企改制的機會貪污1900余萬元、挪用公款35.8萬余元,退休后被多名老職工舉報。市二中院一審以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數罪并罰,判處其無期徒刑,楊春妹提出上訴。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鑒于今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對貪污受賄定罪量刑標準進行修改,其貪污罪名由無期改為14年,挪用公款罪也相應減了5年,最終改判楊春妹有期徒刑18年。
利用國企改制貪挪
一審查明,2001年間,楊春妹在擔任北京市懷柔縣服務公司、北京康盛服務公司(簡稱“康盛公司”)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康盛公司下屬企業春光商場改制過程中,虛假折抵退休職工醫療費,并在評估過程中,隱瞞有關房產已建成和投入使用,進而低估資產,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共計價值1220萬余元。同年,楊春妹采用將國有土地使用權無償轉讓給其個人控制公司的方式,非法占有康盛公司8271.21平方米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共計價值707萬余元。此外,2000年11月間,楊春妹還私自指使下屬從康盛公司設立的賬戶轉出公款358989元,用于其購買康盛公司下屬懷興飯莊改制后成立的北京懷興飯莊有限公司的股份。2011年4月21日,楊春妹被抓。案發后,檢察機關凍結了其房產6套及國有土地使用權8271.21平方米。
一審法院認定楊春妹貪污和挪用公款兩項罪名成立,鑒于其貪污和挪用公款造成的損失大部分可以挽回,個人尚未實際全部占有貪污犯罪的財產等情節,均酌予從輕處罰。以貪污罪判處楊春妹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終審獲刑18年
一審判決后,楊春妹上訴稱一審判決不公,她是冤枉的,偵查機關取得的都是假證據。
市高院查明,楊春妹采用冒用康盛公司25名退休職工名義折抵國有資產,被冒用的退休職工并未實際享受到改制后應得利益,但被折抵的資產被楊春妹實際占有。市高院認為,鑒于審理期間,《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實施,對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作出了修正,根據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因法律的變化導致一審法院對楊春妹所犯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量刑不當,應予改判。楊春妹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
據悉,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刪去了原來對貪污受賄犯罪規定的具體數額,改為三檔刑罰,即數額較大或者情節較重,數額巨大或者情節嚴重,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專家認為,此次修改進一步完善了貪污受賄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由以前規定的單純的數額標準,修改為數額加情節的標準,更好地做到罪刑相適應。
北京晨報記者 顏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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