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修改的《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道路容貌管理規定》,機動車若有礙市容觀瞻就上路,最高可罰款2000元。
央廣網11月28日消息,車臟了,過幾天再洗;撞車后車漆脫落了,有空再去補……這些情況以后在南京可能就屬于違規行為,根據新修改的《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道路容貌管理規定》,機動車若有礙市容觀瞻就上路,最高可罰款2000元。不過這樣的規定,也引發了不少市民的關注和討論。
去年9月1日起,南京市開始實施《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道路容貌管理規定》,實施一年,相關執法機關發現,部分車輛,存在車身車輪有污漬現象,影響了市容市貌。為此,有關部門對《規定》進行了修改。
《規定》草案新增了一條:
車身有明顯污跡和泥土,車輛底盤、輪胎附帶泥土,泥土等污漬遮擋號牌,車漆脫落、外觀破損等車輛,影響市容有礙觀瞻的,禁止上路行駛。并要求,城管部門和交管部門有權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車容車況進行檢查,如果發現車身、車輪和底盤有污漬泥土污染地面,由城管部門責令其清洗車輛,并可處20—100元罰款;如果污泥遮擋住號牌,交管部門可根據交通法規,對使用污損號牌者罰款200元記12分;如果車輛車漆脫落或外觀破損,城管部門可要求恢復原狀,并可處500—2000元罰款。不過,雨雪天和道路結冰時,車身、底盤或輪胎有污漬,不會被處罰。這樣細化的規定,讓不少市民產生質疑。
針對市民的各種看法,南京市城市治理委員會公眾委員劉國章表示,他總體上還是支持“整治機動車帶泥脫漆”的,公眾擔心的問題也可能遭遇執法難題,可以在具體執行中逐步探索。
劉國章表示,執行當中還是比較困難,到底能不能執行下去,走一步看一步吧,執行當中看碰到什么問題再研究。
而針對市民擔心的私家車由于不及時洗車,未能及時修理車輛造成的處罰,劉國章表示,普通的私家車一般不會出現類似問題,規定修訂有其針對性,市民不用太過擔心。
劉國章指出,針對的不是全部車輛,而是少數。私家車少得很,除非是跑長途,在全國到處跑忘了洗車。實際上上次會議研究主要針對的是渣土車。
另據南京政府網11月26日消息,《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道路容貌管理規定>的決定》公開征集立法意見。征求意見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網http://www.njzffz.gov.cn立法征集意見欄目全文刊登。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人士即日起至12月4日前可通過南京政府法制網在線提交意見和建議,或郵寄至市政府法制辦公室(南京市江東中路265號C座405室)。 聯系處室:法規處;聯系電話:68786918。
附: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道路容貌管理規定》的決定(來源:南京政府法制網立法征集意見欄目)
一、刪除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項。
二、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運載散體、流體的車輛應當密閉,不得污損路面。”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四條:“在本市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車身有明顯污跡、泥土,有礙市容觀瞻;
(二)車輛底盤、輪胎附帶泥土影響市容;
(三)泥土等污漬遮擋號牌;
(四)未經登記擅自利用車身發布廣告;
(五)車漆脫落,外觀破損,有礙市容觀瞻;
(六)擅自將車身改為廣告設施發布廣告;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礙市容觀瞻或者影響市容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在雨、雪氣候下或者在結冰路面上行駛的機動車除外。”
四、將第二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機動車清洗單位應當自領取或者變更工商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持清洗場(站)平面布置圖或者實景圖片、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城市清洗管理機構備案。”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經清洗后的機動車車容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車身可觸及部位手觸無污跡、灰塵;
(二)車底、車輪目測無明顯泥沙;
(三)玻璃明亮潔凈。”
六、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車容車況進行檢查,重點查處污漬明顯可見和外觀損壞嚴重的機動車。在道路上實施檢查時,應當在現場設置明顯標志,不得妨礙道路交通安全和暢通。”
七、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刪除第三項。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專業清洗單位、機動車清洗單位拒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備案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記入其信用信息系統。”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二項規定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清洗車輛,并可處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查處;
(三)違反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的,由工商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廣告管理相關規定查處;
(四)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五、六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九、文中的“住房和城鄉建設”修改為“城鄉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設施、道路容貌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