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平谷區峪口鎮蔡坨村兩村民向《法制晚報》記者舉報稱,村內的6個宅院并非本村居民所有,是被城里人或外村人占用宅基地蓋房的。
記者調查發現,這些宅基地并未在鎮里備案申請。該村村支書表示,6處被村外人占有的宅基地是歷史遺留問題,區紀委正在了解情況。
村民舉報城區居民到村里蓋房
“本來住的都是本村人,可是一些城里人在村里蓋起了房屋,讓人難以理解。”日前,一村民聯系《法制晚報》新聞熱線,反映村內的怪事。
村民陳先生說,從2003年前后開始,村子內就有陌生人在蓋房子,也不知道是哪里來的。打聽后陳先生得知,這些人全都是外村的或者城區里的居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城區居民不能在農村買宅基地蓋房子,外村人也不能隨意在我們村蓋房子呀,這些人是從哪里弄來的指標呢?到底是誰批準的?”
另一名村民趙先生說,到2013年前后,外來蓋房戶總共在村內蓋了6套四合院,每套占地三分地左右,“要是本鄉本土的人我都認識,這些人都是陌生面孔,肯定不是我們村的人。這些宅院是經過村里領導同意建造的,有的人說是他們花錢買的。可這樣合法嗎?”
趙先生說,關于這件事,他們已向峪口鎮主要領導反映過。
記者調查住戶稱蓋房得到村里批準
11月21日,記者來到平谷區峪口鎮蔡坨村內,在兩名村民的帶領下,找到了村民舉報的6處四合院。它們都在村中部和南部,分別在發達路南街南口路東第一排,由西往東第一家及第四家。發達路南街南口路西往北第三排,由東往西第一家及第二家。康佳璐南街南口路東第一排,由西往東第三家及第四家。
記者看到,村內的房屋結構及面積均大致相同,看起來較為整齊劃一。這6套房也和村里其他房看起來很像。
被村民指稱為外來戶蓋房的地方,大多沒有人居住,敲門沒有人答應。有村民說,很少能見到有人住。
在村頭其中一家院子門前,記者終于找到一家住戶。這家住戶的其中一名男子稱,他也是峪口鎮的人,但并不是這個村的,建造這個房屋是經過村里負責人允許的,至于鎮里有沒有批準文件,自己并不清楚。
多名村民均表示,他們知道有城區居民來村里蓋房子一事,但從來沒有見到這些人拿出區里或者鎮里的批準文件。
記者追訪被舉報的6處宅基地沒有經過鎮里批準
隨后,記者隨著舉報者陳先生和趙先生一起,來到峪口鎮了解關于舉報的進展。
峪口鎮土地科負責人陳先生說,村民如果在宅基地上蓋房,需要首先向村里申請,村里同意并蓋章后,再向鎮里有關部門申請,鎮里蓋章同意后,還需要向區里申報,經過正式批準后才允許施工建造。被舉報的6處宅基地確實沒有向鄉里備案申請,更別說得到區里允許了。
“現在這個事上級正在調查,具體如何處理,需要等上級進行決定。”峪口鎮土地科負責人陳先生說。
回應6處宅基地是歷史遺留問題
前日,記者見到了平谷區峪口鎮蔡坨村的村支書徐先生。徐書記說,村民舉報的6套四合院為歷史遺留問題,這6處宅基地均為獎勵性質,并且得到了村民代表的同意。
徐書記說,他當了20多年村支書,知道村里的情況。最早的蔡坨村在距離現在位置往東一公里外的地方,當時村里的地勢并不平坦,有高有低,村民多有怨言。1988年,經過北京市有關部門批準,蔡坨村選址到緊鄰現今密三路的地方,進行重新規劃建設,每戶可以申請3分地作為宅基地使用。完成搬遷工作,總共用了10多年。村里的搬遷加上規劃建設,肯定得用到一些施工單位,比如村里電力改造、路面硬化等。徐書記說,2003年至2005年期間,因為一些施工單位為村里做出了貢獻,有些人表示了想住在村里的愿望,而村民全部搬遷之后,還剩余10多處宅基地的面積閑置,“我們向人家收了兩三萬元入社費,再經過村民代表及黨員表決,就向這些人批了幾處宅基地,并沒有想到這些人是否為城鎮居民的問題。還有幾家完全是獎勵性質,沒有收錢,就批了宅基地。”
“剛搬過來的時候,我還不是支書,那時就有一些外村人認為這里交通便利等,希望到這里入戶,成為我們的社員,他們繳納過一定的費用后,村民代表經過表決,都同意了。”徐書記表示。
徐書記說,以前上級對城市居民到村里購買宅基地建房這一類的事管得并不那么嚴格,也沒有人告知這樣做并不合法,“要是像現在查這么嚴,誰也不敢這么干。目前,區紀委正向我了解情況,要求我提供當時的證明材料。”
今天上午,平谷區紀檢委辦公室一名工作人員表示,就此事目前不便透露任何信息。
律師觀點農村宅基地本集體成員才有權用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周甲德律師表示,房屋的買賣必然涉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必須符合有關宅基地轉讓的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只有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才可以申請使用宅基地,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允許通過房屋買賣的方式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民事主體。
記者查詢了解到,這一規定,國家相關部門在10多年前已經進行明確。1999年5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一次明確了禁止農村房屋向城市市民出售,嚴禁非法占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該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
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第十條再次強調:“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2007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第二條又一次強調:“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文/記者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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