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峰大廈 資料圖
6年前,因自家房子被南京第一高樓“紫峰大廈”擋住了陽光,市民陳先生夫婦通過訴訟維權,結果卻因律師不愿代理無奈撤訴。6年后,陳先生的兒子站了出來,替年邁的父母討要“陽光權”。前日,南京鼓樓區法院經審理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紫峰大廈”的建設方——南京國資綠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一次性補償陳先生10萬元。
鬧心之事
“陽光閣”卻照不到陽光
2004年,身為雜技演員的陳軍(化名)購買了南京市厚載巷陽光閣小區某幢203室產權房,這套面積170余平方米的房屋正面朝南,自然采光條件好,陳軍正是看中這點,并為年邁的父母著想才下決心買下這處房產。2005年,由南京國資綠地建設的“紫峰大廈”開工建設,并于2010年建成竣工。大廈建成后,以其358米高度雄立于南京鼓樓廣場一側。“紫峰大廈”在成為南京新地標的同時,也與周邊市民引發了一些糾紛,主要表現在大廈妨礙了周邊一些居民家的采光,這其中就直接影響到陳軍家。
2007年5月,國資綠地通知陳軍父母及另三戶相鄰房屋所有權人,對“紫峰大廈”影響他們家庭采光問題進行協商,并于同年向另三家房屋的所有權人各支付了補償款5萬元,但唯獨沒有陳軍家。后陳軍去找國資綠地交涉,但對方稱陳軍家符合日照標準,故拒絕了對其補償。2010年,陳軍的父母將國資綠地告上法院,但后來因律師不愿代理而撤訴。這之后,陳軍接替父母的維權行動,一直在找國資綠地交涉,但對方就是不給明確答復。無奈之下,陳軍于今年5月將國資綠地告上南京市鼓樓區法院,稱被告建設的“紫峰大廈”侵害了其家庭“日照權”,主張被告一次性補其損失10萬元。
庭審直擊
日照能否達到兩小時成關鍵
關于“陽光權”,大寒日(大寒是國家規定測算日照時間的標準日,住宅室內采光時間的標準計量日)日照累計時間應該是1個小時還是2個小時,成為維權的關鍵。
庭審中,國資綠地提出,陳軍所在的203室房屋采光符合國家標準。“南京市規劃局此前給出的補償參數為:大寒日日照時間累計小于1個小時的,將酌情給予不同金額的補償。我們是按照南京市規劃局給出的標準為參數給予補償。”國資綠地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2005年由南京市城市規劃編制研究中心出具的計算機日照分析圖,其中顯示,農歷節氣大寒日203室的累計日照不足2小時,而其他3戶在大寒日日照累計均不滿1小時。
鼓樓區法院認為,南京市城市規劃編制研究中心出具的日照分析圖表明,“紫峰大廈”建設前,原告居住的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連續日照時間為一個半小時以上,不足兩個半小時,累計日照時間為一個半小時以上,不足三個半小時;“紫峰大廈”建成后,203室房屋在大寒日的連續日照時間為一小時以上,不足一個半小時,累計日照時間為一小時以上,不足兩小時。據此可以認定,203室房屋在“紫峰大廈”建成后,日照時間有明顯減少,而減少的直接原因是受“紫峰大廈”的影響。
南京市依據我國《城市居住區劃設計規范》的要求,規定住宅建筑日照應滿足大寒日大于等于兩小時的標準。這一規定還詳列了三種特定情況,其中一條就是:“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本案中,被告違反了這一規定,不僅使203室房屋日照時間減少,而且低于大寒日累計日照時間大于等于2小時的國家標準。被告辯稱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符合標準的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連線法官
日照時間減少
對健康有影響
本案中,法院緣何會支持原告索賠10萬元的全部訴訟主張?主審法官武加慶對此作了釋明。
武加慶說,生命離不開陽光,陽光不僅于生命而且對健康也是非常重要的。城市要發展,高樓要建造,但公眾的“日照權”,亦即“陽光權”更要保護。正因為如此,國家和地方才出臺了相關硬性標準,而這些硬性標準,也恰是法院判決所要遵守的依據。
本案中,原告作為陽光閣某幢203室房屋的產權人,其“日照權”應受法律保護。“紫峰大廈”建成后,使原告所有的房屋日照時間減少至國標以下,對原告及家人的健康和生活勢必會造成有形或無形的影響。被告作為“紫峰大廈”的建設者和所有者,本應及時就“紫峰大廈”給相鄰權利人造成的侵害給予補償,但雙方未能就此達成一致。結合203室房屋日照減少程度,以及日照減少對原告家庭生活、人員健康、房屋價值等的影響因素,法庭認為,原告主張被告補償10萬元的訴訟請求合理,法庭應予支持。
據《金陵晚報》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