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4日電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中一名葉姓女子2年前至東勢林場旅游,她在溜滑梯時屁股著地,造成尾椎骨臀部挫傷合并神經損傷,臺中地院23日判東勢林場應賠償葉女104052元(新臺幣,下同)。
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葉女于2013年2月間到東勢林場旅游,她從約3層樓高、30公尺長的溜滑梯滑下,因重力加速度,葉姓女子屁股著地,造成尾椎骨臀部挫傷合并神經損傷。
葉姓女子2年來四處就醫,但因無顯著改善,加上多次調解未果,該女子提告,向東勢林場求償100萬元。
法官認為,此案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業者收取門票供不特定人游憩,期游憩器材應符合一定安全性,被告在溜滑梯底下未設置必要防護措施,使用人下滑時,與堅硬碎石碰撞,民眾得依據“消保法”及“民法”侵權行為,得請求賠償。
此外,法官審酌尾椎骨傷害一般復原期為3個月,案發至2014年9月已超過1年7個月,治療時間已經相當充裕,這段期間內葉姓女子所提出的醫療支出,共14052元,加上精神慰撫金9萬元屬適當,合計104052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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