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江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2年9月間,被告人宋玉坤利用擔任澄江縣龍街鎮忠窯村委會小窯一組組長的職務便利,在協助澄江縣人民政府經營和管理土地性質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小組預留安置用地過程中,與被告人李振兵預謀,向澄江愷達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樹平索要270萬元,為該公司謀取不正當利益,宋玉坤分得130萬元,李振兵分得140萬元。
此外,被告人宋玉坤還向任樹平索要金色仙湖小區別墅一套,由宋玉坤交納房款和稅款后簽訂了購房合同。2012年10月被告人宋玉坤非法收受任樹平退還的100萬元人民幣。據此認為:被告人宋玉坤、李振兵已構成受賄罪共同犯罪,應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相應刑期。
庭審中,二被告人均當庭自愿認罪,四名辯護人與公訴人就二被告人是否具有索賄情節、是構成受賄罪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本案系小窯預留地開發建設過程中村組干部收受開發商賄賂的系列窩案,案情復雜,且正值刑法修正案九頒布實施之際,存在新舊法的適用問題。合議庭將于庭后及時審查合議,擇期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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