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3日傍晚五時許,50歲的遂昌男子鄭某駕著三輪車,去接在鄰村山上種苗木的妻子、岳母和舅舅回家。五點四十五分左右,車子行駛到一個彎道時,剎車忽然失靈,車子直接向左側翻在了路邊的溝里。鄭某摔在公路上,而車上三人直接摔在溝里,已經不省人事。
手足無措的鄭某連忙打了兒子的電話,讓他找人幫忙。等人趕到時,鄭某的舅舅、岳母兩位老人已經死亡,妻子送到醫院也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發生后,鄭某的親屬報了警,鄭某則如實供述了全部肇事經過。
經相關部門鑒定,鄭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中的正三輪輕便摩托車范疇。經公安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鄭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件,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途徑上訴路段時違規載人,存在嚴重過錯,負事故全部責任。
遂昌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鄭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駕駛不符合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責任,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故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并賠償其舅舅近親屬315735元。
電動三輪車因為方便、便宜,在農村很多人用來載人載貨。法官提醒,電動三輪車安全性差,本身就易翻車,盡量不要騎,更嚴禁用電動三輪車載人,避免此類悲劇的再次發生。
作者:胡豐盛 翁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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