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耀新在坐滿14年牢之后卻再也回不了家了。
他餓死在了異鄉的回家途中,尸體被發現時,他出獄正好一個月。
至今,我們無法知道他出獄的那一個月里發生了什么,只有目擊的村民講述看到瀕死時的高耀新不知道找人要吃的。
監獄稱,他們在高耀新的姐姐高友栓最后一次探監時已經告知其釋放時間,并且在釋放時給高耀新發放了回家路費。高友栓則稱,她沒有得到通知,并且監獄也沒有通知高耀新原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
今年九月,法院判定監獄方面負有一定責任,應予賠償和道歉。這張判決距離高耀新死亡已經過去了十五年。
九派新聞記者 邵克
“紀律組長”
事發距今已經近三十年。1986年8月11日,高耀新因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翌日,高被監視居住。10月30日,高被逮捕。
1990年11月22日,洛寧縣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高耀新有期徒刑15年。此判決認定,高耀新系病態人格,具有部分責任能力。判決生效后,高被押送至服刑監獄——位于洛陽市西工區紅山鄉的河南省第四監獄。
由于改造積極,高耀新在獄中曾擔任“紀律組長”。監獄出具的《減刑呈批表》和《減刑刑事裁定書》顯示,高耀新服刑期間“起模范帶頭作用,生產勞動中帶領一個小組加班加點,出大力流大汗,較好完成任務,被記功一次”。
服刑兩年后,經洛陽中院裁定,高耀新獲得減刑一年。
2000年8月11日,高耀新終于刑滿。監獄干警給了高20塊錢回家路費,將他送上了去洛寧的公共汽車,并買了車票,跟司機交代了高耀新到洛寧下車。監獄干警稱,高耀新堅持要自己回家。
一個月后,高耀新的尸體在洛寧趙村鄉東山底村后山被村民發現。
餓死在山中
高耀新被釋放半個月后,他的姐姐高友栓前去監獄探監。直到此時,她才得知弟弟已被釋放。高耀新父母早亡且沒有配偶,更沒有子女和其他兄弟姐妹,高友栓是他唯一的近親屬。
9月14日,高友栓找到了弟弟的尸體。兩天后,她將弟弟的尸體運回洛寧縣馬店鄉關廟村陳北組土葬。
弟弟死后,高友栓多次到最高法、司法部、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洛寧縣委等單位信訪,反映第四監獄違法釋放其弟高耀新導致其餓死山中,要求有關部門及時解決。
在壓力之下,第四監獄于2006年10月與高友栓簽訂協議,約定“原河南省第四監獄服刑人員高耀新因刑滿釋放后下落不明,其家庭生活困難,根據高耀新家庭實際情況,本著人道主義精神,第四監獄與高耀新協商,第四監獄一次性救濟高耀新親屬一萬元。高耀新親屬對第四監獄的關懷表示感謝,不再提出任何要求”。該協議由高友栓簽字、領款。
然而高友栓的上訪沒有停止,她堅持要求第四監獄進行賠償,并向向河南省監獄管理局申請行政復議。
2015年1月8日,河南省監獄管理局對“高友栓申請第四監獄國家賠償案”做出復議決定。
復議認為,高耀新之死系其刑滿釋放后自行走失所致,并非監獄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高耀新人身權所致,該案不屬于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賠償范圍。決定稱,賠償請求人所提出的賠償申請明顯超過法定時效,賠償請求人的申請無法律依據。
監獄賠償
在法律援助律師的代理下,高友栓向河南省高院提起國家賠償請求。
為證明高耀新的家屬已經被提前告知刑滿釋放時間,第四監獄曾出具獄警與高耀新同號犯人的證言,這些證言還用來證明高耀新在服刑期間和回家上車時精神正常。
法院認為,證人均為第四監獄干警及服刑人員,與第四監獄存在利害關系,因此上述證言部分的證明效力無法被認定。
河南省高院賠償委員會認為,根據相關規定,第四監獄在高耀新刑滿釋放前一個月應通知其原籍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但第四監獄未履行該項職責。
雖然當時的相關規范性文件沒有規定服刑人員刑滿釋放時監獄應通知其親屬接回,但刑事判決認定高耀新系病態人格,僅具有部分責任能力,依正當法律程序,第四監獄在釋放高耀新時負有特別注意的義務。
因此,高耀新在刑滿釋放回家途中死亡,與第四監獄的不作為行為之間存在一定的聯系,第四監獄對高耀新的死亡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監獄曾辯稱,高友栓申請國家賠償已超訴訟時效。對此,河南省高院認為,自2001年元月起,高友栓反復向相關單位反映第四監獄違法釋放高耀新造成其死亡的問題,故不能認定高友栓的賠償申請超過法定時效。
今年9月8日,法院最終撤銷了河南省監獄管理局的復議決定,認定第四監獄應對高耀新的死亡承擔20%的賠償責任,即應承擔高耀新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57346元×20年×20%=229384元。第四監獄應為自身的不作為對高友栓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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