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第二監獄內部監管亂象曝光11個月后,兩名獄警被證實因觸犯法律獲刑。其中,獄內原來的一名監區長因受賄罪、徇私舞弊減刑罪、濫用職權罪三罪并罰,被判刑兩年六個月。
2015年2月,澎湃新聞曾獨家披露沈陽第二監獄內的種種神秘“內情”,其中一起服刑人員死亡事件尤為受質疑。
2013年,服刑人員劉某被發現死于監區內,獄方稱其“自縊,窒息死亡”。但家屬認為,結合劉某此前的種種表現,他沒有自殺的先兆。
據沈陽晚報報道,劉某案發生后,沈陽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立即介入展開全面調查。
沈陽第二監獄橡膠一監區獄警唐詩在受到辦案機關調查前,即在其單位交代了自己的失職行為。
經查,2013年7月11日6時43分左右,唐詩獨自一人將劉某等97名罪犯從監舍提到一監區生產車間后,沒有在一樓執勤崗履行監管職責,先后到車間二樓洗漱,離開車間去食堂吃早飯,使全體罪犯處于無人監管的狀態。
6時48分左右,劉某擅自溜出車間。唐詩后返回車間,未履行“一小時點名制度”。值班結束后,也沒有按規定進行交接,致使劉某脫離監管。
直至當日14時左右,劉某被發現已在鍋爐房三樓的溫度壓力檢測室內死亡。后經法醫檢驗、檢定及論證,罪犯劉某為自殺身亡。2015年8月14日,唐詩被于洪區法院判犯玩忽職守罪,免于刑事處罰。
劉某之死還牽出一筆8萬元的“減刑款”。
劉家人向澎湃新聞回憶,2011年,劉某曾稱有渠道減刑,但要付8萬元現金。此后,劉家人曾分兩次向一個名叫“劉濤”的賬戶內打入5萬元和3萬元。
據劉家人提供的線索,調查人員發現“劉濤”實為一名服刑人員,他的銀行卡被喬宇控制。喬宇是沈陽第二監獄橡膠一監區分監區長、服裝一監區看守員。
經審,自2008年4月起,喬宇利用分監區長等職務之便使用自己銀行卡和劉濤銀行卡開始給劉某、李某等多名在押罪犯往監獄內捎帶現金長達五年之久,累計40萬余元。
喬宇除為雜役罪犯組長李某捎帶現金外,還明知其存在長期私藏并使用現金的嚴重違紀行為卻予以隱瞞,給予其每月考核分上限15分、監獄改造積極分子等獎勵,還曾捏造材料為李某報請減刑。
此外,喬宇接受罪犯李某的請托,先后使用自己及劉濤的工商銀行卡違規為李某往監內捎帶現金,并從中獲取好處費。
于洪區法院審理認為,喬宇犯受賄罪、徇私舞弊減刑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喬宇不服提起上訴,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據澎湃新聞報道,在沈陽第二監獄內,除獄警被舉報做“減刑生意”外,獄警倒賣白酒、生鮮食品、手機更也曾一度是獄內潛規則,甚至有干警在為犯人夾帶物品時被發現藏匿毒品。
2015年2月5日,澎湃新聞刊發報道當天,遼寧省司法廳、省監獄管理局決定成立聯合調查組,進駐沈陽第二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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