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鄭羽佳)稱能幫安排到公安部消防科工作,64歲王某虛構國務院辦公廳工作人員身份,以可以幫他人安排工作為名騙取11萬余元。一審被判3年有期徒刑后,王某提出上訴。昨天上午,市二中院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法院查明在案發前王某退還6000元,因此改判詐騙金額為10萬余元,但刑罰不變。
上午11點,64歲的王某被帶入法庭。據檢方指控,2013年2月至7月,王某伙同孫某(另案處理)在豐臺區四路通北方體育賓館等地虛構了國務院辦公廳工作人員的虛假身份,以幫助被害人安排工作為名,先后騙取被害人王女士11萬余元。王某于2014年11月5日向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刑事偵查支隊投案。
被害人王女士的證言顯示,2012年9月,她與孫某結識,她向孫某詢問是否能幫助她的兒子找工作。孫某稱,自己認識一名姓王的朋友,在國務院辦公廳工作,可以幫忙將王女士的兒子安排到公安部消防科工作。2013年2月至7月,孫某以請客吃飯、辦理工作為由向她索要費用,她將錢匯入孫某和王某的賬號。2014年5月,王女士給孫某打電話時,發現其手機關機,隨后報警。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已構成詐騙罪,并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罰金6000元。
判決后,王某以量刑過重為由上訴,并稱其在案發前退還了6000元。
二中院經審理查明,王某于案發前退還部分錢款6000元,一審認定數額有誤,應為10萬余元。但因詐騙金額仍在10萬元以上,故3年有期徒刑的刑罰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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