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遭報復之后……
公交車上阻止行竊,被傷害致殘。小偷跑了,老人見義勇為未得到認定,誰該為他負責?
六旬老人發現小偷公交車意欲行竊,仗義出手提醒乘客警惕,小偷未能得手遷怒于他,一記重拳將老人打傷后逃跑。老人的行為未被認定為見義勇為,他由此遭受的損失,該由誰買單?訴訟一波三折,如何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淚,需要引起社會關注。
仗義出手,六旬老人遭小偷報復
65歲的劉國庭是江蘇省淮安市人,平時樂于助人,打抱不平亦是常事,街坊鄰居都稱他有正義感和愛心。回想三年多以前那起公交車上見義勇為的事,他感到身心疲憊,內心隱隱作痛。
2012年1月6日上午11時許,劉國庭在淮安市區買完東西,坐69路公交車回家。當時,他坐在位于駕駛員后方第三排的位置,身旁坐著的一位孕婦,把皮包放在了腿上。車上人多擁擠,車輛行進一段時間后,劉國庭發現站在孕婦旁的一個男子動作反常,于是留意起來。只見這男子跟隨著車輛顛簸的節奏,有意無意地把搭在小臂上的外套往孕婦的包上放,一手搭著外套,另一只手卻在外套掩護下試圖拉開皮包的拉鏈。
孕婦沒有絲毫察覺,劉國庭卻把男子偷竊的過程看了個清楚。他用腳輕輕碰了碰孕婦,想引起她的警覺,可對方仍未意識到。每當小偷試圖拿出包里的錢夾時,劉國庭就用腿靠一下孕婦,用肘頂一下。不斷提醒下,孕婦終于發現皮包拉鏈被拉開,便把皮包護在胸前。就這樣,前后大概七八鐘,小偷多次下手都沒得逞,最終放棄,走向車廂后門。
劉國庭見此,長舒一口氣??墒?,讓他沒有想到的是,當車輛快進淮安車管所站??繒r,突然有兩個男子擠了過來,圍在了他面前,他一下子意識到,車上還有小偷的同伙,這兩個男子是來報復的。
公交車正好進站,當駕駛員打開前后車門,乘客上下車瞬間,其中一個小偷一拳狠狠地打在劉國庭的臉上,頓時鮮血直流。突發的這一幕驚呆乘客,行兇者逃之夭夭。
劉國庭的呻吟引起駕駛員注意,經了解得知有乘客被小偷打了,這才發現幾個小偷已經到了馬路對面,打出租車跑了。接警后,民警趕到現場。
小偷出手很重,劉國庭傷得不輕,頭暈腦漲,鼻血直流。險些被偷的孕婦心中十分過意不去,陪他去醫院處理傷勢。當時,由于只是鼻子出血,醫生診斷說是面部和左手外傷不嚴重。劉國庭也覺得只是一些輕微外傷,就沒把這事放在心上。
受傷致殘,為討醫療費上法庭
過了年,劉國庭感覺鼻部疼痛加重,復診發現鼻骨骨折。他先后去了三家醫院就診,住院兩次,治療費花了5000多元。劉國庭認為自己做了好事,受傷遭罪也就認了,但自己下崗多年,沒有經濟來源,生活難以為繼,看病的費用難道也要自己承擔嗎?他覺得這筆花費,應該有個說法。
劉國庭首先到派出所詢問,派出所告訴他小偷沒抓到,派出所也沒有辦法解決他的醫療費,但提出事情是發生在公交車上,可以找公交公司協商解決。來到公交公司,公交公司提出劉國庭受傷是小偷擊打所致,公交公司不是侵權人,不應承擔責任。不過,公交公司建議他向有關部門申請見義勇為,獲取獎勵彌補損失,于是劉國庭又找到淮安市公安局,要求進行見義勇為行為認定,但因見義勇為認定條件嚴格,又沒抓住小偷,未被認定見義勇為。
四處碰壁之后,劉國庭決定走法律途徑。2012年10月,他將公交公司告到淮安市清河區法院。
訴訟過程中,劉國庭也一直在進行治療。除鼻骨骨折外,他還感到左耳聽力下降,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為“外傷性耳聾”,檢查結論為左耳混合型耳聾。劉國庭認為,正是公交車上這一拳造成他左耳耳聾殘疾現狀。為此,他申請傷殘鑒定。2013年3月,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劉國庭因外傷致左耳外傷性耳聾已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鼻骨骨折不足評殘;左手手指病情基本穩定,無需二次手術治療;休息期限60日,營養期限45日。
在法庭上,劉國庭敘述了事發過程,要求公交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十項費用,共計9.3萬余元。
公交公司辯稱:劉國庭因他人侵權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應由侵權人賠償。同時對鑒定結果不予認可,認為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其理由是在前幾次就診中,劉國庭均未提到左耳受傷事實,而在事隔100多天后,才在就診中稱左耳聽力下降。從他的病歷來看,第一次、第二次都無此癥狀。鑒定意見未對外傷耳聾原因作出分析說明,劉國庭提供證據不能證明擊打一拳與外傷性耳聾有直接關系,所以該意見無說服力。
未獲法院支持,英雄流血又流淚
法院經審理認為,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承運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間或者合理期限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本案中,劉國庭所遭受的傷害與直接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其所遭受的損失應由實施侵權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公交公司對劉國庭的受傷有無過錯的問題,根據劉國庭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陳述,事件發生的突然性已經超出了公交公司可控范圍,也不存在公交公司自身過錯,且公交公司駕駛員在劉國庭受傷后及時履行協助原告報警、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取證等協助義務。故劉國庭要求公交公司承擔人身損害的后果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013年6月,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劉國庭不服,向淮安市中級法院提出上訴。
淮安中院經審理認為,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只是對劉國庭的耳聾進行了傷殘等級鑒定,但并沒有對劉國庭被打所受傷害與其左耳耳聾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認定。所以,原審判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的情況。2013年8月,淮安中院作出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在淮安中院發回重審時,特別強調了本案的兩個關鍵點,一是被打與耳聾之間的因果關系,二是公交公司是否履行了盡力救助義務?
法院依據合同法判公交公司擔責
該案發回重審期間,因行政區劃變更,該案轉由新成立的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審理。
法院對劉國庭進行了第二次司法鑒定。2014年8月,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對劉國庭左耳外傷性耳聾與此次外傷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劉國庭左耳聽力障礙與本次外傷之間的因果關系難以認定。
重審期間,劉國庭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判令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生活補助費等合計31.7萬余元。與第一次訴訟請求對比,變化主要在于殘疾賠償金由5.9萬余元變更為9.4萬余元,另增加殘疾生活補助費18.8萬余元。
法院開庭審理主要圍繞三個焦點進行。焦點一:劉國庭構成傷殘與在公交車上被侵害是否存在因果關系,以及殘疾賠償金應否作為他的本次損失計算?法院審理認為,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作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劉國庭左耳聽力障礙構成十級傷殘,左耳耳聾與本次外傷之間的因果關系難以認定。劉國庭在事件發生后一個多月在王營中心衛生院稱左耳聽力下降,鑒定機構雖未肯定劉國庭左耳耳聾與外傷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劉國庭在多次就診中均稱左耳聽力下降,說明劉國庭已感到左耳聽力障礙,鑒于外傷可以導致耳聾,且無證據證明劉國庭在事發前就存在左耳耳聾的情形,故應認定劉國庭左耳耳聾系本次外傷所致,兩者存在因果關系,由此產生的損害后果應當得到賠償,殘疾賠償金應作為實際損失予以計算。
焦點二:本案是適用合同法、侵權責任法還是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劉國庭購票乘車,其與公交公司之間的客運合同即宣告成立,雙方基于形成的合同關系,公交公司有義務將其安全送到目的地,若承運人違反約定,將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劉國庭在乘車中受到損害,有權依據合同法相關規定提起違約之訴。
焦點三:公交公司應如何承擔責任?劉國庭乘坐公交公司的車輛,二者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承運人即公交公司負有將劉國庭安全送到目的地的義務。劉國庭在車上被他人毆打致傷,但在無法確認侵權責任的情況下,劉國庭選擇合同之訴主張權利,于法有據,公交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2014年11月,法院一審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劉國庭各項損失合計8.2萬余元。
英雄終獲賠
對于重審判決結果,劉國庭不服,以本案應當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殘疾賠償金應增加賠償3.4萬余元,殘疾生活補償費應補償18.8萬余元等為由,再次提起上訴。
針對其上訴理由,公交公司答辯稱,劉國庭左耳耳聾構成十級傷殘與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沒有因果關系,不應賠償殘疾賠償金;本案不是公交公司提供服務行為導致劉國庭受傷,不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與此同時,公交公司也提起上訴,認為對于鑒定意見中無法認定的事實,原審法院應當根據舉證原則確定法律責任,推論左耳耳聾系本案事故外傷所致是錯誤的,劉國庭的臨床癥狀不符合外傷性耳聾發病過程。劉國庭受傷完全是由于和他人發生糾紛所造成,屬于公交公司免責的法定事由。本案審理的是合同之訴,殘疾賠償金屬于精神撫慰金,原審將殘疾賠償金納入實際損失沒有法律依據。
劉國庭對此答辯稱:自己被打事實清楚,耳朵受傷與被打有因果關系。自己被打后,公交公司沒有盡到責任,導致小偷無法查找,公交公司應當承擔責任。
淮安中院經審理認為,劉國庭作為旅客在運輸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公交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劉國庭因被案外人擊打受傷,不屬于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傷害情形,故公交公司稱劉國庭因與他人發生糾紛導致受傷構成法定免責事由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公交公司并無證據證明劉國庭在受傷前存在左耳耳聾現象,劉國庭在受傷后就診中陳述左耳聽力下降,故劉國庭因外傷導致左耳耳聾具有高度可能性,原審認定劉國庭左耳耳聾因外傷所致并無不當。
法院指出,劉國庭主張公交公司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增加殘疾賠償金、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對于殘疾賠償金,原審已經依照十級傷殘賠償標準判決賠償,劉國庭主張增加的訴求無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并未規定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對此也不予支持。
日前,淮安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江中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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