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區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研究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辦法(試行)》,以落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鼓勵企業開展研究開發活動,規范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項目鑒定工作。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是在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此次出臺的鑒定辦法,主要針對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以及企業在納稅申報前自愿申請鑒定的項目。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鑒定內容主要包括:企業是否屬于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項目是否屬于規定的研究開發活動,項目是否為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活動,項目對本行業、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技術進步是否具有推動作用和取得成效,項目歸集的研發費用是否合理。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項目的鑒定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門牽頭實施,財政、國稅、地稅部門協助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