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范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近日,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出臺《關于印發<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7]423號),同時廢止了歷時五年之久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新辦法的出臺,明確了今后通過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管理工作的任務目標,劃分了地方省級財政、國土部門在資金使用范圍、分配、管理、監督個個環節的職責,同時釋放了加強土地整治工作資金保障、統籌多渠道資金、發揮土地整治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的信號。
《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的新舉措:一是對專項資金重點支持范圍進行了規定,專項資金重點支持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災毀耕地復墾三方面項目;二是闡明了專項資金的三種分配方式,因素法、項目法或者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其中,因素法主要依據任務量、資金需求、任務完成情況和貧困地區補助等因素確定權重并分配。項目法采取由省級人民政府立項、國土資源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開展項目審核、確定評審方案、通過評審按照程序擇優分配資金。三是允許財政部門通過一般公共財政安排項目資金后,引導地方統籌其他涉農資金和社會資金,發揮資金整體效益,夯實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的物質基礎。最后對項目資金的撥付下達提出要求,省級政府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資金后,應該在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本級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同時要將本省績效目標及時對下分解。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耕地是我國最為寶貴的資源”,耕地保護事關我國糧食安全、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落實“藏糧于地、藏糧于技”國家戰略,同時落實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二次黨代會關于“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的精神,自治區財政會同自治區國土資源廳嚴格遵照執行《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落實自治區“十三五”土地整治規劃,通過實施高標準基本農田、國土整治重大工程項目,加強自治區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三位一體”保護,同時,引導統籌其他涉農資金和社會資金,整合各方面資源,形成合力,共同推動自治區土地整治工作全面、有效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