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高公共資源配置的公開、公平、公正性,支持深化公共資源配置改革,濰坊市近日制定印發了《濰坊市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交易行為。這是濰坊市第一部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有償交易行為的具體規章管理制度,同時是深化公共資源配置改革在制度建設方面的一次探索,對于盤活低效資產、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首次明確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的審批權限。其中,建筑面積50平方米(不含5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單項賬面價值5萬元以上及批量賬面價值10萬元以上的設備租賃由市財政局批準,其余事項由主管部門批準。單獨的土地使用權租賃由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二是明確了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轉讓活動的交易方式及交易底價。市級單位對外租賃、轉讓國有資產應當進入全市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系統進行公開交易,因特殊情況不適宜公開交易的資產,經批準后可進行協議租賃、轉讓。市級單位對外租賃、轉讓國有資產應當以評估價格作為公開交易的標底價。因特殊情況,經批準采取協議租賃、轉讓的,其交易價格不得低于經社會中介機構評估的市場公允價格。
三是加強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轉讓活動事后監督管理。市財政局和主管部門都要加強對租賃、轉讓資產的后期監管,包括相關收益上繳情況,合同履行情況等,維護國有資產安全,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是規范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合同。市級單位簽訂租賃合同可參照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資產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如有特殊約定事項,可以根據租賃事項需要補充相應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