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幸福沈陽共同締造”行動,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chuàng)新社區(qū)服務方式,增強社區(qū)服務能力,提高公共服務質量和效益,根據沈陽市開展幸福沈陽共同締造行動工作要求,結合沈陽市實際,在征求市直相關部門和各區(qū)縣財政部門意見基礎上,沈陽市財政局研究制定《沈陽市推進政府購買社區(qū)服務實施辦法(試行稿)》(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要求,各部門、各單位開展政府購買社區(qū)服務,應該堅持“以人為本、因地制宜,公開擇優(yōu)、以事定費,厘清職能、明確界限,創(chuàng)新機制、注重實效”原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引入競爭機制,將面向社區(qū)的事務性管理服務事項和適宜向社會購買的公共服務交由社會力量提供。在政府購買服務過程中,要按照“擴大購買范圍,完善購買制度;針對實際需求,開展重點服務;增強承接能力,共建幸福社區(qū)”要求開展工作,履行好編制預算、確定購買方式、公布信息、簽訂合同等購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