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都區財政局首創行政決策資金來源審查制度,要求從2017年1月23日起,未經財政部門進行資金來源審查的事項,部門不得提請區政府決策,以提高重大行政決策的資金保障和執行效率。
該制度對行政決策資金來源做了詳細的審查規定。一是明確審查范圍。把資金來源審查作為行政決策的前置條件,需要資金保障且擬提請政府決策的事項須進行資金來源審查。二是明確審查職責。區財政局承擔行政決策資金來源審查職責。三是明確審查內容。主要從擬決策事項的“投入方式、資金來源、支付方式”等方面進行審查。四是明確審查形式。規定了書面審查、實地調研、征求意見、召開論證會等形式。五是明確審查程序。在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出具行政決策資金來源審查意見書。六是制度配套。區財政局出臺了行政決策資金來源審查規定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內部職責分工、審查程序、審查方法、工作要求,規范了審查意見書的格式和內容,制作了行政決策資金來源審查意見書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