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規范政府債務管理。嚴格執行預算法以及國務院、省有關債務管理規定,規范政府舉債融資機制,除承接地方政府債券外,不得通過任何方式舉借政府債務。認真落實政府性債務限額管理和預算管理,政府債務余額嚴格控制在債務限額以內,將政府債務收支分類納入預算管理。完善債務風險防控機制,加強對隱性債務的自查整改和風險評估,守住風險底線,維護財政安全。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債券額度,置換政府存量債務,優化債務期限結構,減少債務利息負擔,緩解中長期財政支出壓力。
二是堅決制止違法違規舉債融資行為。在推廣運用PPP、實施政府購買服務、設立政府性引導基金等方面嚴明規矩,防止以回購、虛假協議、承諾、擔保等方式變相舉債。嚴把PPP項目篩選關口,對合作期限低于10年、沒有穩定現金流、變相融資、未編列債務融資預算、沒有開展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可承受能力論證的項目,嚴禁套用PPP模式。嚴控政府性引導基金泛化,設立門檻,并推行負面清單管理。
三是提升財政“大監督”合力。加強預算績效管理,認真落實《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暫行辦法》,突出加強對重大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研究制定部門預算績效目標管理辦法,建立涵蓋部門全部預算支出的績效目標管理體系,做到有目標、有跟蹤、有評價、有公開、有應用。加強財政監督力量,創新財政監督方式,著力加強對財政政策落實、財經紀律執行、專項資金使用、內控制度建設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