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軍民融合重大項目建設。面向建設航天強國,統籌規劃軍民衛星研發和使用,加強地面站網整合建設與信息共享,積極發展軍民通用化程度高的動力系統、關鍵部件和基礎材料。適應空域改革進程,加強空域管制系統技術和裝備研發,推進航空產業軍民深度融合發展。面向建設網絡強國,加強新一代信息基礎設施和系統軍民合建共用,組織實施安全可靠信息網絡產品和服務相關應用示范工程。面向建設海洋強國,適應軍地海洋資源調查、海域使用、海洋觀測預報、海洋環境保護和島礁建設需求,發展軍民兩用高性能裝備和材料技術。開展軍民通用標準化工程,促進軍民技術雙向轉移。
(五)加大金融財稅支持。
提高企業直接融資比重。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上市或掛牌融資,研究推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試點,建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與區域性股權市場合作對接機制。探索推進場外證券交易市場以及機構間私募產品報價與服務系統建設,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企業發展。大力發展創業投資和天使投資,完善鼓勵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人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稅收支持政策,豐富并購融資和創業投資方式。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發行債券融資,擴大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發行規模,鼓勵探索開發高收益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等金融產品,穩步推進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展。鼓勵保險公司、社會保險基金和其他機構投資者合法合規參與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和股權投資基金。推進投貸聯動試點工作。
加強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引導金融機構積極完善適應戰略性新興產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和貸款評審制度。探索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融資信息服務平臺,促進銀企對接。鼓勵建設數字創意、軟件等領域無形資產確權、評估、質押、流轉體系,積極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股權質押融資、供應鏈融資、科技保險等金融產品創新。引導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持力度。推動發展一批為飛機、海洋工程裝備、機器人等產業服務的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公司。加快設立國家融資擔保基金,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融資擔保工作。
創新財稅政策支持方式。發揮財政資金引導作用,創新方式吸引社會投資,大力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充分發揮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服務創業創新的作用,完善管理規則,做好風險防控,高效開展投資運作,帶動社會資本設立一批創業投資基金,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投入。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一批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基金和國際化投資基金。積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重大項目建設。完善政府采購政策,加大對“雙創”以及云計算、大數據、循環經濟等支持力度,推進智慧城市、信息惠民、“城市礦山”、智能裝備等示范應用。進一步完善光伏、風電、生物質等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政策。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政策。完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六)加強人才培養與激勵。
培養產業緊缺人才。實施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領軍人才行動,聚焦重點領域,依托重大項目和重大工程建設一批創新人才培養示范基地,重點扶持一批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分行業制定戰略性新興產業緊缺人才目錄,在國家相關人才計劃中予以重點支持。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動態調整高校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合理擴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專業招生比例。加強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技能人才培養,推行企業新型學徒制,建立國家基本職業培訓包制度,推動相關企業為職業學校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專業學生實習和教師實踐提供崗位。依托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培養一大批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和骨干專業技術人才,建設一批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支持在線培訓發展。
鼓勵科技人才向企業流動。探索事業單位科研人員在職創業和離崗創業有關政策,引導和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在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設立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勵開展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研發。落實國家對科研人員的各項激勵措施,鼓勵企業通過股權、分紅等激勵方式,調動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建立健全符合行業特點的人才使用、流動、評價、激勵體系。
充分利用全球人才。在充分發揮現有人才作用的基礎上引進培養一批高端人才。研究優化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簡化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程序,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居留與出入境便利。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加快工作進度,切實抓好本規劃實施工作,加強各專項規劃、地方規劃與本規劃的銜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細化實化政策措施,推動本規劃各項任務落實到位。鼓勵相關省(區、市)聯合編制區域性發展規劃,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差別化、特色化協同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會同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發揮好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部際聯席會議的牽頭作用,加強宏觀指導、統籌協調和督促推動,密切跟蹤產業發展情況,及時研究協調產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和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按照職責分工抓緊任務落實,加快制定配套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壯大。
附件:重點任務分工方案
附件
重點任務分工方案
序號 |
重點工作 |
負責部門 |
1 |
構建網絡強國基礎設施,組織實施寬帶鄉村示范工程。 |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家網信辦、商務部、農業部、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2 |
推動三網融合基礎設施發展,推進全國有線電視網絡整合和互聯互通,加快構建下一代廣播電視網。 |
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
3 |
推進“互聯網+”行動,組織實施“互聯網+”工程。 |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網信辦、農業部、國家能源局、人民銀行、商務部、交通運輸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4 |
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組織實施大數據發展工程。 |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網信辦、科技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5 |
做強信息技術核心產業,組織實施集成電路發展工程。 |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網信辦、質檢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6 |
發展人工智能,組織實施人工智能創新工程。 |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網信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7 |
完善網絡經濟管理方式,深化電信體制改革,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建設。 |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國家網信辦、國務院法制辦、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商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8 |
打造智能制造高端品牌,組織實施重點領域智能工廠應用示范工程。 |
工業和信息化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質檢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9 |
實現航空產業新突破,組織實施新一代民用飛機創新工程。 |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財政部、質檢總局、中國民航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10 |
做大做強衛星及應用產業,組織實施空間信息智能感知工程。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國防科工局、財政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網信辦、質檢總局、中科院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11 |
強化軌道交通裝備領先地位。 |
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中國鐵路總公司、住房城鄉建設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務院國資委、質檢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12 |
增強海洋工程裝備國際競爭力,組織實施海洋工程裝備創新發展工程。 |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財政部、質檢總局、國家國防科工局、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13 |
提高新材料基礎支撐能力,組織實施新材料提質和協同應用工程。 |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財政部、質檢總局、國家國防科工局、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14 |
構建生物醫藥新體系,組織實施新藥創制與產業化工程。 |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藥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15 |
提升生物醫學工程發展水平,組織實施生物技術惠民工程。 |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財政部、國家中醫藥局、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16 |
加速生物農業產業化發展。 |
農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17 |
推進生物制造技術向化工、材料、能源等領域滲透應用。 |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18 |
培育生物服務新業態。 |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19 |
組織實施生物產業創新發展平臺建設工程。 |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質檢總局、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20 |
創新生物能源發展模式。 |
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21 |
實現新能源汽車規模應用,組織實施新能源汽車動力電池提升工程。 |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牽頭,財政部、質檢總局、國家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22 |
推動新能源產業發展,組織實施新能源高比例發展工程。 |
國家能源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23 |
大力發展高效節能產業,組織實施節能技術裝備發展工程。 |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質檢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24 |
加快發展先進環保產業。 |
國家發展改革委、環境保護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25 |
組織實施綠色低碳技術綜合創新示范工程。 |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能源局、財政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質檢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26 |
深入推進資源循環利用,組織實施資源循環替代體系示范工程。 |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27 |
創新數字文化創意技術和裝備,組織實施數字文化創意技術裝備創新提升工程。 |
工業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財政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28 |
豐富數字文化創意內容和形式,組織實施數字內容創新發展工程。 |
文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家網信辦、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29 |
提升創新設計水平,組織實施創新設計發展工程。 |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文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30 |
超前布局戰略性產業,重點在空天海洋、信息網絡、生命科學、核技術等核心領域取得突破。 |
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國防科工局、財政部、工程院、中科院、國家能源局、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31 |
促進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 |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32 |
積極建立國際合作機制,推動簽署落實政府間新興產業和創新領域合作協議。推動雙邊互認人員資質、產品標準、認證認可結果,參與國際多邊合作互認機制。 |
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質檢總局、國家國防科工局、國家海洋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33 |
以發達國家和“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為重點,建設雙邊特色產業國際合作園區,提升重點領域開放合作水平。 |
商務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34 |
構建全球創新發展網絡。 |
國家發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務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35 |
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區分不同情況,積極探索和創新適合新技術、新產品、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監管方式。 |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交通運輸部、文化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36 |
在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國有企業中率先進行混合所有制改革試點示范,開展混合所有制企業員工持股試點。 |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37 |
發布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產品和服務指導目錄。 |
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文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38 |
完善反壟斷法配套規則,進一步加大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嚴肅查處信息服務、醫療服務等領域企業違法行為。 |
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39 |
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保障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有序實施,打破可再生能源發電、醫療器械、藥品招標等領域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加大對地方保護和行業壟斷行為的查處力度。 |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法制辦、商務部、工商總局、財政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能源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40 |
建立高層次政企對話咨詢機制,在研究制訂相關政策措施時積極聽取企業意見。 |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財政部、商務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41 |
深入開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打造眾創、眾包、眾扶、眾籌平臺,支持建設“雙創”示范基地,發展專業化眾創空間。依托互聯網打造開放共享的創新機制和創新平臺,推動企業、科研機構、高校、創客等創新主體協同創新。 |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中科院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42 |
實施一批重大科技項目和重大工程,加強顛覆性技術研發和產業化。 |
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網信辦、國家國防科工局、財政部、工程院、中科院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43 |
加強相關計量測試、檢驗檢測、認證認可、知識和數據中心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
質檢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44 |
落實和完善戰略性新興產業標準化發展規劃,完善標準體系,支持關鍵領域新技術標準應用。 |
質檢總局、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網信辦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45 |
加強企業技術中心能力建設,推進創新企業百強工程。 |
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46 |
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47 |
完善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制度,組織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加快建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績效評價和年度報告制度。 |
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中科院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48 |
探索在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領域率先建立利用財政資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時轉化制度。 |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49 |
積極推進專利法、著作權法修訂工作。跟蹤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發展創新,完善商業模式知識產權保護、商業秘密保護、實用藝術品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等相關法律法規。推動提高知識產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額度。 |
國家知識產權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科技部、工商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50 |
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維權。新建一批快速維權中心。將故意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納入社會信用記錄,健全知識產權行政侵權查處機制,依法嚴厲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加大海關知識產權執法保護力度。 |
國家知識產權局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工商總局、海關總署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51 |
實施戰略性新興產業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計劃,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區部署知識產權服務鏈,建立知識產權集群管理制度,培育一批專業化、品牌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推動形成一批知識產權優勢集聚區。 |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商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52 |
完善海外知識產權服務體系,建立海外知識產權風險預警機制,支持企業開展知識產權海外并購和維權行動。 |
商務部、國家知識產權局、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53 |
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上市或掛牌融資,研究推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向創業板轉板試點,建立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與區域性股權市場合作對接機制。 |
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54 |
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發行債券融資,擴大小微企業增信集合債券和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發行規模,鼓勵探索開發高收益債券和可轉換債券等金融產品,穩步推進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發展。 |
人民銀行、國家發展改革委、證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55 |
引導金融機構積極完善適應戰略性新興產業特點的信貸管理和貸款評審制度。鼓勵建設數字創意、軟件等領域無形資產確權、評估、質押、流轉體系,推進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股權質押融資、供應鏈融資、科技保險等金融產品創新。 |
人民銀行、銀監會牽頭,證監會、保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文化部、工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56 |
探索建立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融資信息服務平臺,促進銀企對接。 |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銀監會、人民銀行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57 |
引導政策性、開發性金融機構加大對戰略性新興產業支持力度。 |
人民銀行、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58 |
推動發展一批為飛機、海洋工程裝備、機器人等產業服務的融資租賃和金融租賃公司。 |
商務部、銀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海洋局、中國民航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59 |
加快設立國家融資擔?;?,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融資擔保工作。 |
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60 |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金設立一批戰略性新興產業投資基金和國際化投資基金。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證監會、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61 |
完善政府采購政策,加大對“雙創”以及云計算、大數據、循環經濟等支持力度,推進智慧城市、信息惠民、“城市礦山”、智能裝備等示范應用。 |
財政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62 |
進一步完善光伏、風電、生物質等可再生能源發電補貼政策。調整完善新能源汽車推廣補貼政策。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63 |
實施戰略性新興產業創新領軍人才行動,聚焦重點領域,依托重大項目和重大工程建設一批創新人才培養示范基地,重點扶持一批科技創新創業人才。在充分發揮現有人才作用的基礎上引進培養一批高端人才。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教育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64 |
根據產業發展需求,動態調整高校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合理擴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相關專業招生比例。 |
教育部牽頭,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65 |
依托專業技術人才知識更新工程,培養一大批高層次急需緊缺人才和骨干專業技術人才,建設一批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66 |
引導和支持事業單位科研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67 |
在戰略性新興產業企業設立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鼓勵開展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研發。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牽頭,教育部、科技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68 |
研究優化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簡化外籍高層次人才申請永久居留資格程序,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提供居留與出入境便利。 |
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
69 |
開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統計監測調查。 |
國家統計局牽頭,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