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財政部印發《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暫行辦法》(財預〔2016〕17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就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一、問:出臺《暫行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對地方政府債務實施監督”。《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要求,“加大對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監督檢查力度”。出臺《暫行辦法》,是財政部落實新預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要求的重要舉措。
新預算法和國發〔2014〕43號文件實施以來,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加快建立規范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取得明顯成效。但與此同時,部分地區還存在落實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責任不力、違法違規融資擔保現象時有發生、一些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不規范等問題。
地方各級政府是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責任主體。依托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簡稱專員辦)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有利于發揮專員辦就地監督優勢,加快推進建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體系,督促地方政府落實管理責任,及時制止和查處違法違規融資和擔保行為,嚴肅財經紀律,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牢牢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為此,根據新預算法、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國發〔2014〕43號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的通知》(國辦函〔2016〕88號)等規定,財政部印發了《暫行辦法》。
二、問:《暫行辦法》主要內容是什么?
答:《暫行辦法》依據現行法律法規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規定,堅持問題導向,有針對性地對專員辦實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做出系統規范。《暫行辦法》共分五章,包括總則、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和風險應急處置監督、地方政府和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監督、監督處理、附則。主要內容:
一是監督重點。《暫行辦法》針對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可能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點,圍繞政府債務管理、違法違規融資擔保行為兩方面,明確專員辦監督重點,全面覆蓋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管理、預算管理、風險預警、應急處置,以及地方政府和融資平臺公司融資行為。
二是監督方式和對象。《暫行辦法》明確專員辦可以綜合運用調研、核查、檢查等手段,建立常態化的監督機制;必要時可延伸至相關政府部門、事業單位、融資平臺公司、金融機構等單位,防范地方政府通過企事業單位違法違規融資。同時,要求專員辦重點加強對政府債務高風險地區的監督,定期評估風險。
三是監督處理。《暫行辦法》明確專員辦查實地方政府債務違法違規問題,應當依據新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作出處理;其中屬于依法應當追究有關政府及部門、單位人員責任的,專員辦應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報財政部。
四是監督考核。《暫行辦法》明確對專員辦監督地方政府債務工作實施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專員辦財政預算監管業務工作考核范圍,體現正向激勵。
三、問:新預算法實施后,專員辦在地方政府債務監督方面重點開展了哪些工作?
答:新預算法實施以來,按照財政部統一部署,專員辦發揮就地監督優勢,堅持問題導向,圍繞地方政府債務的“借、用、還”,開展一系列專題調研和專項核查工作,積極配合做好地方政府債務監督工作。
一是參與核實地方政府存量債務。2015年,專員辦積極參與清理核實甄別截至2014年末地方政府存量債務,為科學界定地方政府存量債務范圍、鎖定存量債務規模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是核查置換債券資金使用情況。2016年,財政部組織專員辦核查2015年置換債券資金使用情況,及時發現部分地區債券資金使用中存在的問題,督促相關地區和部門嚴格按照財政管理規定,限期切實予以整改,確保置換債券資金規范使用。
三是核查個別地區違法違規舉債擔保問題。2016年,依據審計移交線索和舉報線索,財政部先后組織相關地區專員辦查處地方政府違法違規融資或擔保承諾行為,持續強化地方政府債務監督。包括:核查部分市縣政府為融資平臺公司發行金融產品提供擔保承諾情況;核查個別金融機構要求地方政府為融資平臺公司貸款提供擔保承諾情況;核查個別市縣融資平臺公司發行債券時存在的違規問題等。
四、問:專員辦對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和風險應急處置監督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按照新預算法、國發〔2014〕43號文件、國辦函〔2016〕88號文件等法律和政策規定,《暫行辦法》明確了專員辦對地方政府債務預算管理和風險應急處置的監督重點。
一是限額管理監督,主要包括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地方政府債務年末余額、地方政府債務余額增減變化情況等,督促地方政府確保政府債務余額不得超過限額,不得突破依法設定的舉債“天花板”。
二是預算編制監督,主要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債券、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外債轉貸、地方政府專項債券、存量政府債務、地方政府債務還本付息支出、置換債券發行費用支出的預算編制等,督促地方政府將政府債務收支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主動接受監督。
三是預算調整監督,主要包括新增政府債務應當列入預算調整方案、有明確對應的公益性資本支出項目、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債資金來源,利息和發行費用安排應當符合規定等,督促地方政府規范舉債程序,切實防范償債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四是預算執行監督,主要包括新增政府債務資金用途、專項債務預算科目列報、調入專項收入要求、置換存量債務程序和資金用途、債務利息支出資金來源、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地方政府債務信息公開等,督促地方政府全面強化債務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是風險化解和應急處置監督,主要包括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管理與應急處置制度、高風險地區應當制定并落實各項風險化解措施、發生地方政府債務風險事件的地區應當按照國辦函〔2016〕88號文件規定采取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和處置措施等,督促地方政府妥善做好政策儲備,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債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