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免收不動產登記費(含第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工本費):
1、申請與房屋配套的車庫、車位、儲藏室等登記,不單獨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申請單獨發放權屬證書的,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登記費);
2、因行政區劃調整導致不動產坐落的街道、門牌號或房屋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3、小微企業(含個體工商戶)申請不動產登記的;
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農用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申請登記的;
6、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國有農用地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農業生產,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或國有農用地使用權登記的;
7、因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導致土地、房屋等確權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的;
8、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免收的。
(三)只收取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每本證書10元:
1、單獨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
2、申請宅基地使用權及地上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3、夫妻間不動產權利人變更,申請登記的;
4、因不動產權屬證書丟失、損壞等原因申請補發、換發證書的。
四、不動產登記計費單位。不動產登記費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動產的面積、體積或者價款的比例收取。申請人以一個不動產單元提出一項不動產權利的登記申請,并完成一個登記類型登記的為一件。申請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一件收費;非同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多件收費。
不動產單元,是指權屬界線封閉且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空間。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該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與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房屋包括獨立成幢、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以及區分套、層、間等可以獨立使用、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沒有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著物的,以土地權屬界線封閉的空間為不動產單元。
五、登記費繳納。不動產登記費由登記申請人繳納。按規定需由當事各方共同申請不動產登記的,不動產登記費由登記為不動產權利人的一方繳納;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登記費由登記為抵押權人的一方繳納;不動產為多個權利人共有(用)的,不動產登記費由共有(用)人共同繳納,具體分攤份額由共有(用)人自行協商。
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把新建商品房辦理首次登記的登記費,以及因提供測繪資料所產生的測繪費等其他費用轉嫁給購房人承擔;向購房人提供抵押貸款的商業銀行,不得把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費用轉嫁給購房人承擔。
六、做好政策銜接。已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地方,不動產登記機構按上述規定收費標準收取不動產登記費,原分部門制定的有關土地登記、房屋登記收費標準,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工本費標準,以及各地制定的其他有關土地、房屋登記資料查詢、復制、證明的收費標準一律廢止。
尚未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地區,土地登記費、房屋登記費、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本費、林權證工本費收費標準仍按原有相關規定執行,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后,即按本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七、規范不動產登記收費行為。除不動產權利首次登記,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自然狀況發生變化,以及不動產登記申請人要求重新測量外,不動產登記機構已有不動產測繪成果資料的,不得要求不動產登記申請人重復提供并收費。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認真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嚴格按本通知規定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或加收其他任何費用,并自覺接受價格、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其他與本通知不符的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