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價格規[2016]2559號
國土資源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務局:
為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規范不動產登記收費行為,現就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縣級以上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利登記時,根據不同情形,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一)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實行房屋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一體登記。原有住房及其建設用地分別辦理各類登記時收取的登記費,統一整合調整為不動產登記收費,即住宅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登記,收取一次登記費。規劃用途為住宅的房屋(以下簡稱住宅)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申請辦理下列不動產登記事項,提供具體服務內容,據實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件80元。
1、房地產開發企業等法人、其他組織、自然人合法建設的住宅,申請辦理房屋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2、居民等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購買住宅,以及互換、贈與、繼承、受遺贈等情形,住宅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申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3、住宅及其建設用地用途、面積、權利期限、來源等狀況發生變化,以及共有性質發生變更等,申請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
4、當事人以住宅及其建設用地設定抵押,辦理抵押權登記(包括抵押權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
5、當事人按照約定在住宅及其建設用地上設定地役權,申請辦理地役權登記(包括地役權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
為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減輕登記申請人負擔,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不動產登記,登記收費標準為零。
(二)非住宅類不動產登記收費標準。辦理下列非住宅類不動產權利的首次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收費標準為每件550元。
1、住宅以外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及其建設用地使用權或者海域使用權;
2、無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3、森林、林木所有權及其占用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或者使用權;
4、耕地、草地、水域、灘涂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5、地役權;
6、抵押權。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辦理不動產查封登記、注銷登記、預告登記和因不動產登記機構錯誤導致的更正登記,不得收取不動產登記費。
二、證書工本費標準。不動產登記機構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收取不動產登記費,核發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不收取證書工本費。向一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核發權屬證書的,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
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得收取登記證明工本費。
三、收費優惠減免。對下列情形,執行優惠收費標準。
(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收費標準減半收取登記費,同時不收取第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的工本費:
1、申請不動產更正登記、異議登記的;
2、不動產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申請變更登記的;
3、同一權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動產申請變更登記的;
4、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予以減半收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