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31日訊(記者 段思琦)31日,中國消費者協會針對2022年第三季度消費者投訴進行統計分析。近年來,隨著“銀發經濟”和“兒童經濟”市場的蓬勃發展,“一老一小”消費逐漸成為拉動經濟增長的重要引擎之一。但與此同時,一些不法商家利用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認知能力弱、自我保護意識不強的特點,通過虛假宣傳、誘導消費等方式設置消費陷阱和消費套路,騙取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的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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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健康類消費投訴熱點
由于老年人身體各方面機能下降,容易受到疾病困擾,因此,老年消費群體普遍比較關注健康養生問題,這也就給一些不法商家可乘之機,涉及健康類老年消費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冒充醫學專家兜售保健品。一些電話推銷人員抓住老年人病急亂投醫的心理,冒充醫學專家向患病老年人兜售“特效藥”“救命藥”等“神丹妙藥”,而所謂“神丹妙藥”實際并無治療效果,僅為普通保健品。不僅騙取了老年人錢財,更耽誤了治療時間。二是夸大養生保健服務效果誘導老年人大額充值。部分養生保健服務經營者以能治療各種疾病、夸大服務效果來誘導老年人大額充值,但實際服務并無宣傳效果。三是以“高科技”旗號兜售“低質”產品坑害老年人。一些經營者利用老年人追求健康和長壽心理,打著“高科技”的旗號,謊稱普通產品具有保健等功能誘導老年人購買,如在日常生活用品中使用“量子”等新型科技概念騙取老年人錢財。
案例1.2022年3月26日,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接到黃女士的投訴,稱有銷售人員連續多日上門向其80多歲的父母推銷一款價值14280元的高價飲水機,聲稱喝了該飲水機的水可以治療多種疾病。銷售人員趁著老人子女不在身邊,對老人噓寒問暖,利用老人身體衰弱需要健康的心理以及老人思維不清晰的特點,進行虛假宣傳,采取種種手段誘導老人購買產品。在發現父母被騙后,黃女士到店鋪與銷售人員溝通要求退款,遭到拒絕后,便到省消委會尋求幫助。經調解,雙方協商一致,目前已退貨退款。
案例2.2022年2月,上海市朱先生夫婦在小區內看到設攤義診,對方宣稱公司為老年人舉辦健康講座,還提供免費一日游。講座中,他們推銷了一款名為“松露純元粉”的保健品,號稱包治百病,每套售價10萬元,當日購買可享優惠價4.5萬元。夫婦倆購買服用數月后,不但感覺無效果,而且經常頭暈眼花。上海市金山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受理投訴后,發現所謂的“松露純元粉”系三無產品,也沒有購買發票憑證,無法獲得商家信息。區消保委建議夫婦倆以需要再購買保健品為由,請對方送貨上門。送貨當日,區消保委聯系了市場監管所一同在老人家中等候。一開始,送貨人強詞奪理,表示老人食用量不對,產品沒有任何問題。后經釋法教育,對消費者作全額退款處理。目前,區市場監管局已對涉事公司進行立案。
消協提醒:《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但在老年健康類消費領域,夸大養生保健服務效果、冒充醫學專家、打“科技牌”等各類不實宣傳、違法營銷、套路詐騙仍屢見不鮮。老年消費者要切記不要輕易相信商家就各類保健產品、科技產品、養生服務的宣傳功效,牢記保健品不是藥物、不能替代藥品,身體健康出現狀況時要及時到正規醫院就診。在購買相關產品和服務前應當與家人子女進行溝通,必要時征求醫生意見。
老年人休閑類消費投訴熱點
老年人由于受消費觀念和收入因素的影響,在選擇休閑旅游服務時往往偏向于選擇價格更低的項目。一些旅行社和康養服務機構便以低價廣告、夸大宣傳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參與,但在實際消費中相關承諾會大打折扣。一是以“低價游”“免費游”為“幌子”向老年人推銷商品,或變相“強制”消費。一些旅游從業人員與相關商業場所經營者相互勾結,發布“超低價旅游”廣告,吸引老年人參與跟團游,隨后在旅游目的地強制老年人購買假冒偽劣或質次價高商品。二是康養旅游服務夸大宣傳承諾難兌現。一些企業依托于療養院,將短期旅游度假與醫療體檢相結合,以低廉價格、星級服務、隨時入住等為賣點,夸大宣傳吸引老年人,實際無法兌現承諾。三是不具有旅游資質的公司組織旅游并向老年人推銷產品,宣稱消費者購買后保值、增值,負責高價回購,實際拒不履行承諾,不少老年人上當受騙。
案例1.2022年7月,有多名老年消費者向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三年前,他們被一健康咨詢公司以旅游為名用大巴車送至北京某酒廠,該酒廠銷售經理向老年人推薦購買該廠“原漿酒”,一壇價格9999元,聲稱該酒在公司地窖內儲存三年后能夠升值,屆時公司將負責向消費者回購并拍賣返利,利潤達20%以上。消費者于是購買了上述白酒,交由該公司儲存三年。三年期滿后,消費者要求該公司回購上述白酒遭拒絕,公司負責人不承認當年承諾,只讓消費者取回所購酒,否則要加收每月一百元保管費,不交當作滯留產品處理。
案例2.安徽消費者林先生向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稱,2022年6月25日,林先生的老伴參加了當地某艾灸館組織的赴安徽六安旅游活動,費用為每人130元。旅游回來后,老伴稱在外地某地方聽課后,店長帶頭買了石斛口服液,還讓每個老人都買。于是林先生老伴也花費4980元購買了3板石斛口服液,共180支。林先生發現口服液沒有廠家名稱,沒有包裝盒,要求退款。經安徽省消保委調查調解后,商家已向消費者退款。
消協提醒:老年人在選擇外出旅游服務時不可盲目追求“低價”,要查看旅行社是否有相關資質,詳細了解旅游行程安排,仔細閱讀協議內容并簽訂書面合同,費用要支付給提供旅游服務的公司而非個人,繳納費用時盡量選擇電子支付方式,并要求旅行社出具正規票據。要自覺抵制各類“免費”或“超低價”旅游活動,牢記天上不會掉“餡餅”,切莫因貪圖小便宜導致更大的財產損失。在旅游過程中,對推銷各類收藏品、珠寶玉石、投資項目、理財產品、房產等涉及金額巨大的產品要保持高度警惕,任何大額支出要先與家人子女溝通,不草率做決定,守護好自己的養老錢。
老年人理財類消費投訴熱點
老年人退休后一般會積攢一定的存款或有相應的退休金,往往會選擇理財來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但是由于老年人對一些新型的金融理財知識缺乏足夠了解,很容易上當受騙。關于理財類投訴主要有:一是用保險產品冒充銀行存款。部分保險公司通過與商業銀行合作,在銀行網點內兜售保險產品,導致老年人誤認為是銀行存款而購買。二是銷售保險產品未履行充分告知義務或作出誤導性宣傳。一些保險銷售人員在向老年人推銷保險產品時,故意隱瞞或不告知保險免責條款,夸大保險實際保障功能。
案例1.2022年7月,徐先生向湖北省丹江口市消費者委員會投訴,2020年10月29日,徐先生母親到某銀行丹江口漢江營業所存錢,存款的時候被工作人員推薦了某保險公司的理財險,老人以為是普通定期存款,直到投訴前一天需要用錢時,拿出存款單才發現是保險單,去取款時被告知違約,原本存款40000元,如果提前取款只能取出34000多元。老人說當時銀行工作人員并沒有告知不能隨時取款,要求退還全部本金,希望消委會能提供幫助。
案例2.2021年12月,老年消費者王女士到河南省新鄉市消費者協會投訴稱,她在某銀行咨詢理財產品時,理財經理向她推銷了一項業務,稱“只要將錢存滿五年,就能得到比普通存款利息高很多的分紅”。她辦完后才知道存款變成了某保險公司的分紅保險。她隨后與銀行交涉,工作人員以她已簽字同意和到期分紅比利息高得多為由勸說,消費者無奈只好同意。12月初急需用錢到銀行取款,工作人員稱提前取款需要扣除1萬多元,王女士不同意,向新鄉市消協投訴要求全額退款。經消協工作人員調解,保險公司同意全額退款2萬元,王女士對處理結果非常滿意。
消協提醒: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2019年印發的《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簡單類比,夸大保險責任或者保險產品收益;不得將不確定利益的保險產品的收益承諾為保證收益;不得將保險產品宣傳為其他金融機構開發的產品進行銷售;不得隱瞞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提前解除保險合同可能產生的損失等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銀行和保險公司應當嚴格遵守上述規定。老年人在理財時要樹立風險意識,注意甄別銀行存款和保險產品。在選擇理財產品時,要“三思而后行”,充分了解理財產品的性質、收益率、風險等級等信息,警惕任何所謂“高收益”理財信息。
老年人養老助老類消費投訴熱點
隨著我國老年人口規模的持續擴大和社會老齡化程度的不斷加深,養老服務和助老產品相關產業市場需求也會越來越大,與此同時,相關領域問題也進一步顯現。一是“預訂養老床位”騙取老年人錢財。一些養老機構以優惠入住養老服務機構為誘餌,吸引有入住養老院需求的老年人支付高額錢財預訂養老床位,后續因經營不善或資金挪作他用,經營者無法履行承諾。二是老年人康復輔助產品投訴多。如輪椅、助聽器、防摔產品等老年人輔助產品因質量問題引發投訴較多,部分產品可能會影響老年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案例1.上海市70多歲的肖老先生向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反映,其在逛街時被派發了某養老院的小廣告,宣稱入住該養老院有三甲醫院的醫生定期檢查身體,院內還配備醫務室和醫護人員,肖老先生便通過小廣告上的電話聯系到養老院的工作人員,工作人員也對養老設施、配備的醫療服務向肖先生作出了種種承諾,肖先生遂預付5萬元購買了一年期的入住養老服務。但入住2個月后他發現上當了,不但沒有醫務室和醫護人員,就連承諾的三甲醫院醫生檢查身體也遙遙無期,他向養老院提出退款遭到拒絕。最終,經消保委調解,該養老院向消費者退還了未入住的剩余費用。
案例2.2022年6月,消費者陳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協會來電反映,稱其在某網絡平臺花費3980元購買了便攜式電動輪椅一輛,商家先后送來四輛輪椅,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質量問題,如剎車失靈、前進后退無法走直線、手動電動無法切換、電池充不上電等。不得已,消費者與商家溝通后退款退貨,消費者來電希望加強對電動輪椅市場的監督管理,保障老年人和殘疾人使用輪椅安全。
消協提醒:在老年用品領域,2021年,市場監管總局印發《兒童老年用品“護苗助老”關愛行動方案》,各地市場監管部門也加大了兒童用品和老年用品相關領域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力度,經過一段時間的強監管,相關領域產品質量整體狀況有所改善,但仍存在部分中小企業產品、網絡銷售產品質量相對較低、行業中高端養老產品供給不足等問題。建議相關部門從強化監管和引導扶持兩個方面共同發力,促進老年用品產業質量和安全水平不斷提升。在養老服務領域,2021年12月,民政部發布8項養老機構服務行業標準,各養老機構應當強化社會責任感,主動學習提升服務質量和標準,讓老年人安心、安全養老,享受更高質量的養老服務,提升老年消費者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老年人日常生活類消費投訴熱點
老年人由于與社會脫節,特別是對互聯網上的各類新興事物認識不足,容易陷入不良商家的營銷“陷阱”。一是利用網絡向老年人推銷“三無”商品。一些不良經營者利用老年人互聯網知識不足,通過錄制短視頻廣告、在網頁插入廣告、在微信朋友圈發布廣告等方式以“低價高質”名義宣傳銷售“三無產品”,購買群體多為老年人且上當受騙后自身權益難以獲得保護。二是部分商家在直播間低價販賣“翡翠”套路老年消費者。一些網絡主播編造“專業”身份,展示高質量原石,雇傭水軍在直播間烘托瘋搶氣氛,實際寄出為廉價質次成品,消費者發現上當受騙后又以“定制產品不予退貨”為由拒絕售后。三是誘導“私下交易”暗設消費陷阱。一些平臺內商家為逃避平臺監管,誘導老年人私下添加賣家個人微信,并以微信轉賬方式支付價款,發生糾紛后又以消費者未在平臺內交易為由拒絕處理。
案例1.2022年9月21日,消費者卞先生向中國消費者協會投訴,曾在某相親網站注冊賬號,有段時間沒登錄該網站。后一位自稱為該網站工作人員的人反復多次電話聯系,誘導卞先生先后充值2000元(個人微信轉賬方式付款),宣傳充值后可終身享受尋找伴侶的服務,但是微信轉賬后對方態度反轉,服務期限也從終身縮短為數月。卞先生認為自己被騙,來信投訴,要求返還2000元。
案例2.廖先生向深圳市福田區消費者委員會反映,2022年1月9日,家里老人通過手機網站上一個推廣廣告購買了一部手機,拿到手后發現手機質量有問題,本來是想找商家溝通解決,結果發現購買的手機盒上沒有任何信息,老人無法提供購買商品的網站,也沒有售后服務信息。
案例3.2022年1月7日,消費者王老先生在網絡購物平臺上看中了某公司的一款大理石茶幾,價值1400元。但王老先生沒有在線支付賬號,無法在平臺上支付,于是聯系該公司客服互加微信好友,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進行了買賣交易。在派送過程中,物流方通知王老先生該茶幾在運送過程中已裂開,可拒絕收貨,王老先生便拒絕收貨,并聯系賣家要求退款,卻遭賣家拒絕,而該茶幾已原路返回賣家。2022年2月10日,王老先生的兒子向浙江省紹興市嵊州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經消保委調查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協議,由賣家退款。
消協提醒: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展,互聯網上各類購物平臺、網站越來越多,除了傳統意義上的電商平臺外,不少直播平臺、社交平臺、非購物類網站和APP也出現了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布等與“網購”相關的經營活動。一些商家利用此類平臺、網站、APP所提供的網絡服務來從事經營活動,甚至向老年人等網絡防騙意識不強的群體銷售“三無”產品。因此,老年人在選擇線上購物時,要提升防騙意識,注意甄別信息,盡量選擇正規大型電商網站購買商品。在支付時注意防范銷售人員誘導消費者通過添加個人微信號等方式在平臺外支付價款,并保存好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網絡消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一)》規定,平臺內經營者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過程中,其工作人員誘導消費者在平臺外支付價款的,平臺內經營者仍然要承擔相應責任。
中消協方面認為,加強“一老一小”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要以人為本,倡導企業樹立保護“一老一小”第一責任人意識。敬老、尊老、愛老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企業應當順應老齡化趨勢,在保護好老年人權益的前提下,聚焦老年消費群體的“急難愁盼”,深入開展老年人消費市場的適老化研究,大力發展智能化、科技化老年消費產業,為老年群體提供更多、更加豐富也更為規范的產品和服務,促進形成老年友好型社會。未成年人是民族的未來和國家的希望,企業應當強化社會責任,嚴格落實未成年人保護各項法律法規規定,特別是各類互聯網企業和兒童產業企業要主動踐行科技向上向善理念,杜絕無底線營銷行為,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更加安全、健康的網絡環境和社會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