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網站近日發布的關于對韋金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40號)顯示,安徽證監局決定對韋金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同時,安徽證監局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安徽證監局發現,在韋金柱擔任上市公司鑫鉑股份(股票代碼:003038)高級管理人員期間,韋金柱的兒子韋祖斌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間,通過其名下賬戶買入“鑫鉑股份”公司股票800股,又于2021年11月1日將800股全部賣出,成交金額47,432元。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構成短線交易。
鑫鉑股份全稱為“安徽鑫鉑鋁業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2月10日在深交所上市,韋金柱為鑫鉑股份副總經理。
今年11月4日,鑫鉑股份發布關于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家屬買賣公司股票構成短線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稱,副總經理韋金柱之兒子韋祖斌的證券賬戶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1月1日期間買賣了公司股票,上述行為構成短線交易。在發生上述情況后,韋金柱進行了深刻反省,已深刻認識到了本次違規交易的嚴重性,并就此對公司和市場帶來的不良影響向廣大投資者致以誠摯的歉意,并承諾將進一步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本人及近親屬買賣公司股票的行為,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杜絕此類情況再次發生。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韋金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韋金柱:
我局發現,在你擔任上市公司鑫鉑股份(股票代碼:003038)高級管理人員期間,你兒子韋祖斌于2021年10月12日至2021年10月21日期間,通過其名下賬戶買入“鑫鉑股份”公司股票800股,又于2021年11月1日將800股全部賣出,成交金額47,432元。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四十四條有關規定,構成短線交易。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深刻汲取經驗教訓,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規范自身及相關親屬股票交易行為,杜絕類似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同時,我局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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