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的《關于對歐明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128號》顯示,經查,歐明媚作為廣東太安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太安堂”,002433.SZ)持股5%以上的股東,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1年7月1日,歐明媚通過集中競價方式累計減持太安堂股份2173.89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84%。但歐明媚未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且在3個月內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數量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等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歐明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歐明媚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規范股份交易行為,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太安堂前身為廣東皮寶制藥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3月25日,主營業務為中成藥的研發、生產和銷售。2010年5月公司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碼002433。截至2021年9月30日,公司大股東為太安堂集團有限公司,持股22.3%;歐明媚為第二大股東,持股4.06%。
相關規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及時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同時在境內境外公開發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為防范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可以采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出具警示函;
(四)責令公開說明;
(五)責令定期報告;
(六)責令暫停或者終止并購重組活動;
(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后,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后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九條:上市公司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股東持有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在股份限售期屆滿后12個月內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數量,還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比例限制。
適用前三款規定時,上市公司大股東與其一致行動人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合并計算。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采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1〕128號
關于對歐明媚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歐明媚:
經查,你作為廣東太安堂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安堂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21年7月1日,你通過集中競價方式累計減持太安堂股份2173.89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2.84%。但你未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且在3個月內以集中競價方式減持數量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9號)第十四條等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切實加強對相關證券法律法規的學習,規范股份交易行為,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廣東證監局
2021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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