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0月8日訊 (記者 燕山 見習記者 藺壯壯)近日,裁判文書網公布的一則刑事判決書顯示,龍江銀行牡丹江海林支行原行長白帆因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判決書顯示,2012年年末的一天,時任龍江銀行牡丹江海林支行行長的白帆找到海林市居民陳某2(已判刑),以利息低為由邀請陳某2將在其他銀行的貸款業務轉到龍江銀行牡丹江海林支行進行辦理,陳某2同意后指使其實際控制公司的財務人員曲某(已判刑)于2013年3月—2016年8月間在龍江銀行海林支行先后辦理三筆貸款。
具體來看, 2013年3月,陳某2以兒子陳某3(已判刑)的名義在龍江銀行牡丹江海林支行貸款500萬元,申請貸款用途為房屋裝修;2016年1月,陳某2以妻子陳某1的名義在龍江銀行牡丹江海林支行貸款460萬元,申請貸款用途為收購農產品;2016年8月,陳某2以親屬孫某1(已判刑)的名義在龍江銀行牡丹江海林支行貸款650萬元,申請貸款用途為裝修及購貨。上述三筆貸款合計1610萬元。
根據判決書,陳某2為使貸款順利通過審批,指使曲某偽造了貸款所需的房屋租賃合同、收購農產品合同、建造或裝修工程等虛假材料,并且在貸款申請材料中填寫虛假貸款用途。貸款發放后,陳某2將資金用于償還其他銀行貸款、高利轉貸、店鋪經營等使用。
判決書還顯示,龍江銀行牡丹江海林支行在辦理陳某3、陳某1貸款前,白帆將陳某2的會計曲某及陳某3引薦給了龍江銀行海林支行主管信貸業務的鄒某1(另案處理)及副行長呂某。龍江銀行工作人員在三筆貸款的貸前審查、貸后跟蹤檢查過程中均發現貸款材料中的數據不真實及貸款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相符的違法違規之處,鄒某1將發現的問題向白帆進行了匯報,白帆明確要求繼續辦理實際借款人為陳某2的相關貸款業務,從而幫助陳某2順利獲得貸款的審批、發放。陳某2為了感謝白帆在其貸款過程中的幫助于2016年1月送給白帆現金5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的2020年7月27日,白帆因上述受賄行為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處罰金10萬元,原定于2021年4月14日刑滿釋放。但后白帆因上述違法發放貸款行為,涉嫌違法發放貸款罪,于今年4月13日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今年7月19日,黑龍江省牡丹江市東安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法院認為,白帆作為龍江銀行牡丹江海林支行行長明知三筆貸款的實際借款人是陳某2,且貸款用途與實際用途不相符的情況下,仍讓工作人員上報貸款材料,簽批通過,在牡丹江分行貸審會上未如實匯報貸前調查中發現和存在的問題,致使三筆貸款得以通過和發放,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犯罪。根據白帆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法院判處白帆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10萬元。
公開資料顯示,龍江銀行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于2009年12月25日正式對外掛牌營業,是在原齊齊哈爾市商業銀行、牡丹江市商業銀行、大慶市商業銀行和七臺河市城市信用社基礎上合并重組而設立的省級城市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