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廣州增城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期增城區法院審結一宗涉及 " 借名買房 " 的案件,當事人李某訴稱借用準岳父之名購房且沒簽 " 借名協議 ",后與女友分手后,準岳父稱房子是贈送給他的,最后房子拿不回來了。
案情:借準岳父名義買婚房
原告李某訴稱,其于 2013 年欲出資購買某小區的房子作為婚房使用,但當時李某和女友名下已經各有一套房,再購買就屬于二套,需要支付總房款的七成作為首期,且銀行貸款利率要上浮 10%,不僅如此,購買二套房,過戶的契稅要全額支付,不能減半。
于是,李某用未來岳父王某的名義購買了涉案房屋。因當時準備和女友結婚,也不好意思和未來岳父簽 " 借名協議 "。
后李某因其他原因與女友分手,欲拿回房子。王某卻說房子是贈送給他的。協商不成,李某將王某告上法庭,請求確認其對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權。
庭審:無法證明存在借名登記 原告敗訴
庭審中,被告王某確認房子的首期款、按揭貸款、稅費、物業費全部是李某出資支付的,但堅持是李某贈與其的,認為房屋應屬于其所有。
增城區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登記薄對于不動產物權權屬具有推定的證明效力,如否定不動產登記簿的證明力的證據則必須達到具有高度可能性程度。本案中,雖然雙方當事人共同確認涉案房屋的出資人為李某,但是,該事實僅能證明李某對于涉案房屋確實存在出資關系,而并不足以證明李某與王某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意思表示。
因此,李某在本案中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推翻不動產登記簿的權利推定效力,故判決駁回李某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借名買房 " 隱藏多種風險
本案中李某一直在償還涉案房屋的按揭貸款,并支付了涉案房屋所產生的物業費等相關費用,是房屋的出資人,但因與女友分手后未來岳父否認 " 借名買房 ",只能承擔背后的苦果,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借名買房 " 隱藏巨大風險,該風險不僅僅是實際購房人方面,實際購房人和名義產權人均存在風險,甚至影響到善意第三人。
對于實際購房人的風險主要是:1、基于親屬之間的信任關系借名買房,隨著房價的上漲,在利益的驅使下,名義產權人隨時可能不承認 " 借名買房 "。2、名義產權人不僅不承認借名關系,甚至在實際購房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私自將房屋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3、名義產權人存在其他債務問題被訴至法院強制執行,房屋隨時會被查封或拍賣。4、名義產權人之間的家庭糾紛也會影響到涉案房屋,例如夫妻離婚分割財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或者是繼承等。
對于名義產權人(即 " 被借名者 ")也存在者巨大風險:1、因在銀行貸款而產生貸款記錄,即使房貸還清,貸款記錄不會消除,而且貸款記錄是全國通用的,即使名義產權人系外地人,也一樣會影響名義產權人以后的貸款;甚至,若實際購房人未按期還貸,還會產生誠信問題,影響名義產權人的生活。2、因名義產權人名下已經有了一套 " 借名 " 的房屋,在限購政策影響下,名義產權人在同區域內再自行購房已屬于二套,只能減少貸款額度、增加貸款利率、增加稅費等。
對于善意第三人的風險:無論是善意的賣方或是善意的買方,都會存在風險。例如,實際購買人出售房屋給善意買方,名義產權人拒絕協助過戶,產生連環糾紛;或者在購房過程中,實際購房人與善意賣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房屋過戶至名義產權人名下,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影響到善意賣方的權益。
法官提醒大家注意,即便實際購房人與名義產權人雙方之間借名的合意真實存在,但借名購房的目的在于規避限購、限貸的政策、法規,此行為亦屬違法行為,廣大群眾切勿以身試法。
" 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 ",購房投機行為存在巨大風險,誠信購房,方能安居樂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