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禁止出售、購買、利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對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野生動物納入國家人工繁育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可以憑人工繁育許可證和專用標識經營利用,保證可追溯。曹成易告訴記者,以俗稱娃娃魚的大鯢為例,過去養殖需要取得《繁育許可證》,每個銷售環節的商家均需取得《經營利用許可證》。自2015年6月1日起,經營利用和運輸具有專用標識的養殖大鯢,不再需要申辦《經營利用許可證》。
“如果娃娃魚有個像項圈一樣的標識,就是人工養殖的,并且可以掃碼查詢是哪兒飼養的。銷售有標識的娃娃魚的商家就不用再取得經營許可證。銷售沒有專用標識的大鯢,仍需取得《經營利用許可證》和加蓋養殖場鮮章的《繁育許可證》。”曹成易告訴記者,消費者可根據這個標識來購買娃娃魚。
曹成易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專用標識,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許可證、批準文件的副本或者專用標識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將沒收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人工繁育許可證、撤銷批準文件、收回專用標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目前此案已移交市工商局處理。(本文原題為《膽大!成都一超市竟在賣中華鱘鱷魚娃娃魚 已交工商部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