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訊網消息 中銀通擔保原風險官葉劍洪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間,侵占公司代償款137萬元,部分資金用于期貨交易,被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66個月,沒收財產5萬元,非法所得繼續追繳。
根據判決書顯示,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間,葉劍洪以“葉某”之名任職于中銀通公司擔任風險官,其工作職責為不良貸款清收、代償清理、風險處置。
2012年10月至2013年4月間,葉劍洪負責向張某催收人民幣137萬元的代償款。張某于2012年10月23日、2013年3月27日、4月12日先后支付人民幣8萬元、人民幣80萬元本票和人民幣50萬元,被告人葉劍洪返還了人民幣1萬元給張某1。被告人葉劍洪先后向張某出具了收到8萬元的收條、收到代償款人民幣137萬元的證明,并向張某表示公司會出具收款證明,金額為130萬元,但會寫明張某償付責任已清,公司不再追償,后張某收到蓋有中銀通公司公章的收到130萬元代償款的證明。
葉劍洪收到上述款項后,均未上繳中銀通公司,其中,葉劍洪在2013年3月27日收到張某的80萬元本票后,將40萬元轉入其妻羅某開設在大越期貨股份有限公司的資金賬戶用于交易;將其中的10萬元轉入個人配資賬戶用于期貨交易;將人民幣30萬元委托他人代償還其本人在臨海農商銀行的30萬元貸款。
2016年3月16日下午,葉劍洪在廣東省東莞市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莞松山湖支行被公安機關抓獲。
一審葉劍洪以職務侵占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50000元;由公安機關扣押未隨案移送的8000元,發還給被害單位,其余非法所得人民幣136.2萬元,繼續追繳。
一審判決后,葉劍洪提起上訴,以自己未與中銀通簽訂勞動河東以及所收款項均以現金形式交于中銀通財務,請求改判無罪。二審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