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訊網消息 3月26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低?002415,股吧)一銷售向國家公職人員牽線,介紹賄賂罪的一審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被告人郭某,出生于內蒙古自治區,大專文化,杭州??低晹底旨夹g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銷售人員,住呼和浩特市。2016年6月25日因涉嫌介紹賄賂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區分局刑事拘留。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人郭某經其前妻介紹,認識原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機要局干部趙某。趙某稱能夠幫助礦產企業申請專項獎勵資金,但是專項獎勵資金審批下來后,要給財政廳審批人員好處費,并且向郭某表示,如果愿意牽線可以給其5%的辛苦費。
2011年至2012年5月期間,被告人郭某主動尋找愿意申請礦產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獎勵資金的礦產企業,進行舉薦,并積極牽線搭橋。從而促成蒙新煤炭公司申請到專項獎勵資金,幫忙國家工作人員收取好處費,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涉案金額49萬元。
2016年6月23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偵查人員以聯系業務為名,和郭某碰面后將其帶到檢察院,郭某即主動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介紹賄賂罪是指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行為。介紹賄賂罪在主觀方面屬于故意,即明知是在為受賄人或者行賄人牽線效勞,促成賄賂交易。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系、溝通關系、引薦、撮合,促使行賄與受賄得以實現的行為。
回民區人民法院認為,郭某行為構成介紹賄賂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規定,判決被告人郭某犯介紹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對被告人郭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幣49萬元予以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