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9日,中國社會科學院人口與勞動經濟研究所、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共同主辦的《人口與勞動綠皮書:中國人口與勞動問題報告No.18——新經濟新就業》發布會在北京舉行。
綠皮書表示,新經濟下,中國的勞動關系將繼續完善發展,對勞動者的保護力度會不斷增強,但是,一些新的問題也隨之不斷涌現。比如,在新的經濟發展形勢下,不同就業形態導致的用工模式問題,不同身份的勞動者待遇、福利、保障等方面差距較大的問題,農民工問題,現行制度不適應分享經濟下新就業形態等問題日益凸顯。新經濟下,中國的勞動關系將出現的主要變化如下。
首先,隨著新經濟、新就業的發展,雇傭形式發生改變,傳統的勞動關系之外會出現多種形態、呈現出多樣化的新特征。與正規就業人員長期固定的勞動關系不同,非全日制勞動者、臨時雇傭人員、小時工等靈活就業人員的勞動關系更加多樣化,表現出非正規、動態、短期等特點。具體而言,勞動關系可能有以下幾種主要形態。
第一,傳統用人單位通過簽訂勞動合同直接與勞動者建立的勞動關系,這在正規就業和一些非正規就業的固定用工、長期用工中占據著主導地位。由于目前的法律與制度都主要以用人單位為依托,因此這種直接建立的勞動關系受到法律保護的程度高,勞動者的權益能得到有效保障。在這種勞動關系中,勞動者通過用人單位與市場對接、進行價值交換,從而獲得勞動報酬,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利益沖突、矛盾和勞動糾紛也更為直接。
第二,企業采用的短期靈活用工,以及不斷增加的非正規就業和靈活就業勞動者,使得通過中間機構,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等,幫助用人單位雇傭勞動者、提供服務并完成工作這種形式快速發展(熊堅,2017)。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的這種勞動雇傭關系,其緊密程度取決于用人單位通過中間機構將多少服務、多大權限外包。
第三,分享經濟發展所創造的新就業形態中,勞動力市場上各方之間形成的關系。傳統經濟下以工作崗位為主導的工作形態,正在轉變成新經濟下以工作任務為主導的工作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勞動者不再受用人單位直接控制,而是通過平臺與市場直接對接、進行價值交換,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勞動關系中的沖突與矛盾。但目前中國的相關制度還不能適應新經濟、新就業的情況,這類勞動者的權益不一定能得到充分保障。
其次,勞動關系的主體——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特點可能會發生相應改變。
一方面,用人單位的規模會差異化發展。有些企業,如互聯網分享經濟平臺型企業,規模可能越來越大;而小型、微型企業也會日益增加。由于小型、微型企業雇傭人數較少、員工流動較快、人力資源管理和勞動關系處理水平較低,會造成勞動爭議多發、勞動保障不到位等違規違法行為頻繁發生,成為勞動關系的重點工作領域。而且,個人、家庭及合伙組織等這類非法人主體也成為“用人單位”方加入勞動力市場中。這些不在監管體制內的“用人單位”大量出現,給實施勞動合同、開展勞動保障監管帶來了困難。
另一方面,新經濟下,就業的靈活性高、彈性大、門檻低,勞動者受到的就業歧視可能降低。例如,創業式就業的范圍較廣、成本相對較低、基本不受地域限制,因此,一些傳統就業中的弱勢群體,如女性、老年勞動者、缺乏工作經驗的青年等均可以實現就業。另外,新就業形態的開放性和包容性也為各個群體的勞動者提供了差異性更小的就業機會和就業收入。但是,由于新就業勞動者的增加,勞動關系的復雜程度也會提高,一個勞動者可能同時和幾個雇主建立了不同類型的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和勞動糾紛的處理也會更加復雜;而且,在沒有相應的制度保障情況下,這些勞動者要自己面對收入不穩定、無就業保護等風險,這也增加了勞動關系的不穩定性。
再次,非正規就業、靈活就業和分享經濟創造的新就業勞動者的權益保障面臨問題多,如一些基本勞動法律法規的不適用、相應勞動爭議糾紛處理機制的不完善、勞動監察的缺乏等,導致權益保障實施難度大。
綠皮書強調,中國目前與勞動者權益保障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基本都建立在勞動合同或者正式的勞動關系基礎之上,需要依托用人單位。這與非正規就業、靈活就業和新就業的情況很不相同,因此,這類勞動者想直接套用現行保障方法是有一定難度的。例如,社會保險、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等一般都是以勞動合同為基礎,對雇員與雇主都有一定的要求,有的還需要按照勞動者的收入水平進行繳費。而非正規就業、新就業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比較松散,收入水平不易跟蹤且很難準確衡量,不一定具備參與社會保險、養老保險與醫療保險等的基本條件。此外,不同地區在勞動者權益保障的規定和實施上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而新經濟下勞動者就業和工作具有靈活性、流動性,這類勞動者極易在不同地區間更換或者從事工作。勞動者權益保障的區域差異性會使得權益保障的難度加大。
另外,根據《工會法》相關規定,中國目前的工會組織體制是與正規就業相適應的,非正規就業與靈活就業勞動者因法律制度限制不能加入工會,新經濟、新業態下出現的新就業勞動者更是難以加入工會或者被工會組織覆蓋,使得這類勞動者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被忽視。隨著新經濟的發展,非正規就業與新就業形態日益增加,現行工會組織體制會影響工會組建率、工會對勞動者的代表性及對非正規就業、靈活就業、新就業勞動者權益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