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行政處罰聽證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在《辦法》即將生效實施之際,近日,省司法廳相關負責同志對《辦法》的出臺背景、主要內容等進行了詳細解讀。
出臺背景:
行政處罰聽證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制度。長期以來,由于國家和我省都沒有對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各個環節的內容進行具體規定,使得執法部門在實踐中缺少規范指引,工作隨意性強、標準不統一,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行政處罰聽證的有效實施。
2021年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聽證事項范圍、聽證程序、聽證筆錄效力等作出了重大修改,對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深入貫徹落實行政處罰法,進一步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有必要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出臺《辦法》。
亮點:
●《辦法》是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實施后,全國第一部配套規范行政處罰聽證的省級政府規章。
● 細化了較大數額標準。為細化我省較大數額標準,省司法廳對我省以及全國的有關數據進行了收集整理和分析,并組織有關省直部門、行業協會、企業、個體工商戶、法律顧問等進行了研究論證。從縱向考慮了我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漲幅,從橫向考慮了我省與外省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并兼顧我省行政執法實際和未來長期發展,確定了我省較大數額標準。
主要內容:
《辦法》共6章36條,包括總則、聽證組織機關、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聽證申請和受理、聽證準備、聽證的舉行和附則,對聽證的事項范圍、組織實施、具體程序、聽證相關人員的確定及權利義務等都作了具體規定,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強。
哪些事項公眾可以申請聽證:
● 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
●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價值達到第一項規定的數額
● 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 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 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聽證當事人合法權利:
《辦法》規定,當事人享有要求或者放棄聽證、申請延期聽證、申請回避、委托代理人、陳述、申辯、舉證、質證、核對聽證筆錄等各項權利。當事人除了可以書面提出聽證要求外,還可以用郵寄、傳真、電子郵件、口頭等方式提出;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聽證要求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并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
聽證的具體程序:
1. 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建議及依據
2. 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提出有關證據
3. 第三人進行陳述
4. 質證和辯論
5. 聽證主持人按照第三人、案件調查人員、當事人的先后順序征詢各方最后意見
聽證人員的確定:
●聽證人員包括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
●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由行政執法機關指定
●記錄員由聽證主持人指定
●案件調查人員不得擔任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和記錄員
來源:河南省司法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