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顧
小王通過中介公司租下小胡的房子,雙方簽訂了《北京市房屋租賃合同》,并約定租賃期限、違約金支付等內容。但沒住幾天,小王出現頭疼惡心的癥狀,他認為是房屋空氣質量不合格,便告知小胡和中介公司。中介工作人員陪同小王對出租房進行空氣檢測,結果顯示甲醛濃度高達每立方米0.3毫克,而國標是每立方米不得高于0.07毫克。小王要求解除合同,遭到了小胡的拒絕,于是他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預付租金,并支付違約金。法院判決支持了小王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法院經審理認為,三方溝通時,小胡對甲醛超標一事未提出任何異議,因此小王有權行使合同約定的合同解除權。后來,小胡雖對甲醛檢測結果不予認可,但小王在此前已及時履行了告知義務,且中介人員也參與了檢測過程,因此法院對小王提供的檢測結果予以采信。合同解除后,小王主張小胡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具有事實依據。
出租房空氣質量不合格問題較為隱蔽,在承租人看房或辦理交接時短時間很難發現,往往在入住后才能覺察出問題。租戶如發現空氣質量不合格,應與房東和中介公司及時溝通,協商解決。
對于租戶而言,在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時可對空氣質量問題進行專門約定,一旦出現問題,租戶應當及時告知出租人和中介人員,盡量與出租人協商確定鑒定機構,并選擇具有營業資質的正規鑒定機構。檢測時,租戶應通知出租人到場,如出租人無法到場的,至少應保證有第三方中介公司人員在場。此外,租戶還應當保存租賃合同、租金支付憑證、財產受損證明、診斷證明等證據,以便于后續維權。
房東負有保持租賃物適于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在租賃物存有瑕疵的情況下,房東應承擔維修義務,當空氣中甲醛等化合物超標時,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減少空氣污染對租戶人身造成的損害。當房屋出現空氣質量問題時,房東應積極配合承租人完成空氣質量檢測。
(作者單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