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自然資源廳發布《安徽省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下稱《意見》)。《意見》擬通過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為全面開展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打好基礎,助力鄉村振興戰略實施。
《意見》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為: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且已依法辦理土地所有權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現狀為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在一定年限內有償使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依法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按合同約定的相關權利義務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經營。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主體是代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入市的實施主體,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可以通過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代理實施入市,并就委托事項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關系。
與此同時,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履行民主決策程序,確定入市方案、委托、收益分配、資金使用等事項,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在收益方面,《意見》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所有。集體內部分配入市收益時,按照集體經濟組織不高于35%,成員不低于65%的比例執行。集體經濟組織所得入市收益主要用于高標準農田建設、農田水利建設、現代種業提升、農村供水保障、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農村土地綜合整治、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保護、村莊公共設施建設和管護、農村教育、農村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支出,以及與農業農村直接相關的山水林田湖草沙生態保護修復、以工代賑工程建設等。
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受讓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嚴禁擅自改變規劃條件。若需改變土地用途或規劃條件,由原審查機關審查同意后,重新簽訂合同,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向集體經濟組織補繳土地價款,集體經濟組織向市、縣人民政府補繳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及相關稅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