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1986年就頒布了《地名管理條例》,要求地名管理應從歷史和現狀出發,“可改可不改的和當地群眾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后來,民政部又出臺《關于加強地名文化建設的意見》《全國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實施方案》等政策措施,這些都是對地方改地名“思潮”的約束。
地名是歷史的記憶,是公眾情感的寄托,因此地方執政者必須克服發展的盲目性和沖動性,下力氣保持地名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即便覺得城市地名非改不可,也必須經過專家嚴格的論證,認真打撈社情民意,而不可一意孤行,最終落得個無端浪費公帑、讓百姓怨聲載道的地步。
●反方
紓解法律匱乏隱憂
出于不同的利益考量,更改地名現象頻頻出現,甚至成為了一些地方政府的“政績”。那么,更改地名的背后,到底是否會產生預期利益,是否會衍生相應的附屬價值,則面臨很大的不確定性。應該說,一個地方的地名被隨意更改,暴露出地名更改過于隨意,地名更改的權力被過度集中,缺乏法定的程序標準規范。
不可否認,當前的地名更改并非缺乏法律依據。遺憾的是,雖然《地名管理條例》規定了地方更名權不能被濫用,但其中的法律規定明顯過于籠統和原則化,缺乏實際操作性。如此之下,在地名更改法律規定不完善的情形下,一些地方政府則將地名更改權進行“擴大理解”。
不可否認,一個地方需要發展,地名更改也不是并不可行,但地名不應該隨意被更改。從根本上來看,一個地方的地名并不是政府的私有財產,而是關涉廣大公眾利益的公共財產和資源。正因為如此,面對地名更改,應該賦予市民公眾充分的話語權,由民意的最大公約數決定地名是否應該被修改。比如,在《湖北省地名管理辦法》中,規定“應在征得有關方面和當地群眾同意后予以更名”、“對于可改可不改的和當地群眾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等等。該法律規定將地名更改權賦予了公民個人,并保障了更名程序的公開透明,確實值得借鑒和學習。
地名更改亂象的存在,佐證了當前立法設計中,缺乏對民意的考量和尊重,更改程序和標準過于模糊和隨意。由此,避免地名更改亂象的滋生和泛濫,關鍵應該完善法律規定,遵循公開透明的程序設計,讓地名更改與民意達成默契。
●延伸
繞不過濃濃鄉愁
改地名,是一個牽一發而動全身的事情。地名的修改僅僅是幾個字,甚至才是一個字之差,但是卻牽涉很多問題。正如報道給我們算的一筆細賬一樣,一個縣級區域,僅僅需要修改的公章就達到2000多枚,這2000多枚公章就需要花費40多萬元,加上單位需要更換的牌匾需要70多萬元,這就是110多萬元了。之所以算了這樣一筆賬,是為了提醒地方謹慎更改地名。
而實際上,這還僅僅是花費的開頭,需要更改的還有很多,比如單位里使用的通知、稿紙等等。這樣一算,更改小小的地名還真需要靜下心來權衡利弊。而且,需要算的不僅是花錢的經濟賬了,還需要算算其他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