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泰電氣強制退市來得夠快,以至于其董事長聽到消息時也感覺“有點懵”。但既然欺詐發行,就必須承受由自己親手釀造的苦果。
從某種意義上說,欺詐發行、造假上市已成我國資本市場的一顆“毒瘤”。A股市場運行二十多年來,通過財務造假“躋身”于資本市場的并不鮮見。早些年有大慶聯誼,近幾年似呈愈演愈烈之勢,像云南綠大地(現“云投生態”)、萬福生科、海聯訊等都讓投資人記憶深刻。為什么近幾年被曝光的造假上市案例越來越多?為什么在監管部門的高壓之下,欺詐發行仍然呈現出“前赴后繼”之勢?顯然,這一切的背后都是因為利益。成功上市,意味著發行人的資產證券化,不僅能通過IPO圈錢,資本市場也將成為其實施再融資的平臺,而且,發起人股東今后還存在高價套現的機會。因此,上市成功背后的利益是非常巨大的,但付出的代價卻十分低廉,這也成為造假者不惜鋌而走險的動力。
造假者往往能從市場中獲取巨額利益,綠大地、萬福生科的相關責任人員即是如此,但投資者卻因之付出高昂代價。以欣泰電氣為例,即使興業證券設立了先行賠付基金,但因欣泰電氣被強制退市,目前持有該股的投資者將遭受損失則是板上釘釘的事,其中或不乏專業投資機構和私募基金等。
監管層這次對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的處理果斷、嚴厲,毫無含糊,產生了相當的震懾效果。只是,再細細推敲一下,筆者覺得還有幾個問題值得我們深入探討。
其一,興業證券收到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顯示,由于未勤勉盡責,興業證券受到證監會警告并罰沒5738萬。在欣泰電氣被監管部門認定涉嫌欺詐發行后,興業證券主動設立5.5億元的先行賠付基金,這對保護適格投資者的利益無疑是大有裨益的。不過,由于此次興業證券沒有被暫停保薦資格,因此其保薦業務并未受影響,這與當年平安證券受到暫停三個月保薦資格的處罰有所不同。同樣是券商先行賠付,同樣是欺詐發行,兩券商的處罰卻不一樣。為了真正促使保薦機構勤勉有為,也絕對不能一“賠”了之,而應重典整治,比如可考慮暫停甚至撤銷保薦機構的保薦資格。否則,又如何能真正起到威懾作用?
其二,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深交所創業板不接受退市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請,因此,在創業板掛牌的欣泰電氣已沒有重新上市的機會。欣泰電氣在歷經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的交易之后,將在新三板掛牌。但如果是滬深主板與深市中小板的上市公司強制退市,是有可能重新上市的,僅就這一點而言,似乎對創業板公司顯得不太公平。筆者以為,對強制退市公司仍須區別對待。如果是主動退市或因觸發相關財務指標而退市的,不妨視其今后的表現給予其重新上市機會。而如果是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欺詐發行被退市,則應嚴禁重新上市,特別在有券商先行賠付的情形下更應如此。畢竟,券商先行賠付之后,適格投資者的利益有了保障,至于上市公司是否改正其違規行為等已不重要了。而且,禁止這樣的公司上市,也能體現提高違規成本的監管本意。
其三,欺詐發行主要責任人員應承擔刑事責任。綠大地與萬福生科造假上市的主要責任人何學葵、龔永福,最終都承擔了時間不短的刑事責任,沒有逃脫牢獄之災。但同樣是造假上市,欣泰電氣的溫德乙受到的處罰只是警告與罰款。對個人而言,即使892萬元罰款金額不算低,但與綠大地與萬福生科案的造假責任人相比,違規成本明顯偏低。而且,如果欣泰電氣沒有東窗事發,目前溫德乙持股市值將超過5億。顯然,違規成本與竊取的利益之間不成比例。
其四,其他中介機構也應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興業證券今次主動出資建立先行賠付基金,既是保護適格投資者的需要,亦是其咎由自取的結果。但欣泰電氣的欺詐發行,除了上市公司方面外,如果只有保薦機構一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的話,同樣有失公平,另外那些提供審計、法律、資產評估服務的中介機構,尤其是審計機構不也該承擔他們的責任么?不也應與保薦機構一起出資建立統一的先行賠付基金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