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會聯合召開全國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推進會,部署和推進《關于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落實工作。
經過近三年的實踐探索和論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證監會聯合印發《通知》,確定在全國36個地區,相應級別人民法院和8家證券期貨糾紛調解組織試點開展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
據介紹,《通知》針對證券期貨糾紛涉眾性強、利益巨大、專業性強、需要及時穩定市場預期等特點,在總結實踐經驗基礎上規定了一系列重要制度和機制創新,主要包括:一是建立了法院認可證券期貨試點調解組織制度,增強了證券期貨行業試點調解組織權威性。二是規定了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符合條件的調解協議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三是明確了保障落實調解協議的督促程序功能,符合法定條件的調解協議,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四是建立了專門的示范判決機制。符合條件的糾紛可進行集中調解,人民法院將通過司法判決宣示法律規則、統一法律適用,為調解同類糾紛提供參考。五是明確了在線調解等多種靈活便民調解方式的有效性。
中國證監會黨委委員、副主席姜洋指出,解決好我國資本市場矛盾糾紛,需要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從我國的國情特點出發,建立一整套與我國資本市場矛盾糾紛特點相適應的制度辦法,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探索建立權威專業、高效便民、成本低廉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姜洋對全面貫徹落實《通知》提出了三點要求,一是練好內功,多措并舉增強糾紛調解工作實力。要加強糾紛受理、調解協商、訴調對接、協議執行各環節、全過程的管理,提高調解質量和效率。
二是勇于創新,不斷探索糾紛調解工作新機制。在調解方式上,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條件落實視頻調解、在線調解等工作要求。在調解的程序上,要盡可能以靈活、便民、高效為原則,積極探索小額速裁等機制,減少工作環節、簡便工作程序、縮短辦理時限。
三是協調聯動,形成糾紛調解工作新局面。列入試點名單的調解組織要以此為契機把證券期貨糾紛調解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通過各方共同努力,促進形成“監管部門組織管理、調解機構具體實施、市場主體積極配合、投資者理性參與”的證券期貨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新格局。
《通知》是人民法院和證券期貨市場調解組織建立健全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民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重要制度安排,對于依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資本市場秩序,促進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標志著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基礎制度建設又向前邁進了重要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