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華湘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朋輝認為,激活條款即使合理,該激活義務也不應該由投保人,而是由泛華公司來承擔。泛華公司作為一家保險代理公司,有義務協助完成投保人的投保手續,投保人在購買該保險產品后,支付保險金即可,泛華公司負有激活義務和是否激活的審查義務。泛華公司作為都邦長沙支公司的代理公司,其行為所產生的后果也應當由都邦長沙支公司承擔。因此,都邦長沙支公司需要承擔理賠責任。
劉朋輝表示,保險卡是否激活并非保險合同的必要條件,如果說激活的行為是合同生效的條件,都邦公司應明確告知投保人且讓投保人簽字確認。另外,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報案,都邦公司未提出激活要求,而等其死亡后才提出,導致激活的事實無法查明。對此,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理賠責任。
●相關判例
保險卡未激活照樣賠
2013年6月24日,家住河南省杞縣某鄉的村民劉某在某保險公司業務員趙某的引薦下,購買了“生命福星高照終身壽險”和“生命福星保險卡”各一份。半個月后,劉某駕駛兩輪電動車在鄉間公路行駛時意外摔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劉某的兩個女兒拿著保單到保險公司理賠。7月29日,保險公司按“生命福星高照終身壽險”理賠給二原告各2.5萬元及利息。而對“生命福星保險卡”不予理賠,稱該保險卡未被激活,保險合同未生效。辯解理由為該“生命福星保險卡”外包裝袋上顯示,“為保障您的權益,請投保人親自登錄本公司網站激活本卡”;非交通意外保險金(含事故及殘疾)的金額為5萬元。
多次協調無果后,劉某的兩個女兒將該保險公司起訴到法庭。9月15日,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一審法院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賠償二原告保險金共計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