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一部由缺陷的《辦法》,卻在一次次放風中遲遲不見修訂版正式亮相,實則是在汽車廠商集團與汽車經銷商集團博弈之下,牽頭部委商務部舉棋不定、患得患失,最終利益受損最大的還是消費者。
筆者認為,發改委反壟斷局此時對汽車企業進行壟斷處罰只能是“治標”,真正想要杜絕此類事情的發生還需要修訂《辦法》,這才是“治本”,當然這終究需要發改委、商務部、工商局三部委協同好,從規范市場次序,協調汽車廠商與經銷商之間的關系入手,真心實意維護好廣大消費者的利益。
橫向對比各國汽車銷售與汽車售后服務模式,只有日本與我國比較相似。國內目前通行的4S店銷售模式,就是由當年本田在中國的合資企業廣汽本田率先試驗的,這種模式的普及為中國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做出了不可忽視的貢獻,也導致市場形成了廠商強勢、經銷商弱勢的利益格局。
在日本,汽車廠商在汽車銷售體系中占據絕對主導地位,這是因為日本汽車廠商一直以來就有自建銷售網絡的做法,汽車銷售代理公司多由汽車廠商直接控制,即便存在部分非自建的網絡,也有它們參股其中。通過這樣的方式,汽車廠商在經銷商網絡中擁有說一不二的話語權,對經銷商的服務質量、配件供應等實施嚴格的控制,汽車廠商向經銷商提供統一的服務培訓,同一品牌的相同配件,由廠家統一供應,并實施全國同一價格。
而我國汽車銷售體系與之有所不同,4S店等銷售網絡大多都由經銷商自掏腰包、花費巨資建店,甚至是向汽車廠商要貨,也是提前支付現金進貨,按說獨立出資人完全有權力制定自己的汽車售價、售后保養價格,但實際情況卻相反,甚至于進貨數量也要受制于汽車廠商。
而這一切都始于《辦法》授予汽車廠商的權力,也正是如此中國的汽車銷售不會出現“國美”現象。只有通過修改現行《辦法》,取消總代理制和品牌汽車銷售授權,允許經銷商進貨渠道可以多元化,不按廠家指導價銷售,才能打破汽車廠商與經銷商之間的附庸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