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這位副市長如此忌諱記者的現場拍照呢?他對涉嫌瞞報礦難的煤礦基本情況毫不知情。用一個違背基本法律知識的“肖像權”做擋箭牌,暴露欲蓋彌彰的心態。
一句:“我有自己的肖像權,我怎么沒有資格要求你刪照片,你有什么資格隨便拍我?”讓這位副市長獻丑了!稍微懂點法律的人都知道記者采訪副市長,拍照不涉及肖像權。所以,請副市長莫拿“肖像權”掩蓋事故真相!
總所周知,所謂侵犯肖像權得同時具備以下幾個要素:是否涉及到本人的隱私,是否給當事人造成了負面的影響,是否是以盈利為目的。從該事件來看,記者到礦難現場進行核查,這是帶有監督性質的,信息也是帶有公共性的,明顯不涉及盈利。由此可見,該副市長所謂的肖像權理由,只是拒絕輿論監督的托詞罷了,不僅經不起法律的檢驗,同時也不能得到網友的認可,可謂是笨拙之極。
面對記者“拍照取證”,副市長拿自身肖像權說事兒,背后的原由不難窺見,要知道,礦難對當地政府來說其影響是不言而喻的,不僅會給地方政府形象帶來不小的沖擊,有時甚至會影響官員的“帽子”,一些礦難事故還牽扯出貪腐問題,礦難也就演變成了敏感詞匯的事件,出了事故,政府就少不了遮遮掩掩、閃爍其詞,當自己被拍了照,就意味著有了曝光的風險,為了防止其“捅婁子”,副市長才上演了那出維護“肖像權”的鬧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