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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答記者問:五種情形保障基金可救助信托公司
新浪財經訊 12月12日消息,為了建立信托行業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保護信托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防范信托業風險,促進信托業持續健康發展,銀監會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布《信托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辦法》分為七章,共三十六條,主要包括總則、保障基金公司和基金理事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管理、保障基金的使用、保障基金的分配和清算、監督管理和附則等內容。
《辦法》規定,保障基金是主要由信托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用于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保障基金是在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的背景下設計推出的,是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和“保障金融市場安全高效運行和整體穩定”的戰略方針,建立信托行業有效化解風險、維護穩健運行的長效機制的具體舉措。
保障基金作為構建信托業風險的“安全網”,可將行業風險與政府有效隔離,通過保障基金的介入,換取風險緩釋和化解的“時間窗口”,將單體項目和單體機構風險消化在行業內部,是逐步釋放存量風險、減少對金融市場乃至社會負外部沖擊的關鍵手段,是信托行業的一項重要基礎設施建設。
《辦法》規定,保障基金由信托公司或融資者等利益相關人認購,基金權益也歸信托公司或融資者等利益相關人享有。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并經營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業務。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為主要職責,不追求利潤最大化,以化解和處置信托業風險為主要任務和目標。
《辦法》明確,信托業風險處置應按照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原則,發揮市場機制的決定性作用,防范道德風險。保障基金對信托公司的救助,必須堅持市場原則,不是無成本的救助,更不是信托公司及其股東的逆向激勵。在保障基金介入后,將對信托公司原股東和高管依法依規追責,必要時實施市場退出。這種機制安排,有助于維護信托行業穩定,有助于落實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有助于穩妥解決所謂“剛性兌付”問題,有效防范信托公司及其股東的道德風險。
《辦法》規定,保障基金現行認購執行統一標準,條件成熟后再依據信托公司風險狀況實行差別認購標準。當前,信托公司按凈資產余額的1%認購,每年4月底前以上年度末的凈資產余額為基數動態調整。
資金信托按新發行金額的1%認購,其中:屬于購買標準化產品的投資性資金信托的,有信托公司認購;屬于融資性資金信托的,有融資者認購。在每個資金信托產品發行結束時,繳入信托公司基金專戶,有信托公司按季向保障基金公司集中劃繳。
新設立的財產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報酬的5%計算,有信托公司認購。
保障基金可在五種情形下進行救助:一是信托公司因資不抵債,在實施恢復與處置計劃后,仍需重組的;二是信托公司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并進行重整的;三是信托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被責令關閉、撤銷的;四是信托公司因臨時資金周轉困難,需要提供短期流動性支持的;五是需要使用保障基金的其他情形。